2023年度十佳案例公布——工程房产大类
工程房产大类十佳案例:于某某诉新津某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获奖理由:本案能够较好地反映出吴杰律师在处理过程中,对案涉标的争议点的把握,全面达成了客户诉求,体现了出色的办案能力。
案件概要:本案委托人于某某看中某发展公司在售的一套房屋,销售人员也出示了一份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载明房屋性质是住宅,声称于某某后续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一样。于某某据此认为房屋就是住宅,并签订了认购协议,协议上载明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公寓),于某某支付了5万元认购金以及11.68万元首付款。后续正式签房屋买卖合同时,合同载明房屋为公寓性质,当场提出异议,销售人员也作不出合理解释,于某某感觉被骗要求解除认购协议,退款认购金和首付款,发展公司拒绝,于某某多次投诉,住建局也曾主持调解,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共识。于某某便委托吴杰律师,决定起诉解决。吴杰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调查,多方搜集证据,迫使发展公司在开庭前退回了11.68万元首付款。后续在庭审上,着重就案涉房屋的性质进行了举证说理,尤其通过实地查看发展公司声称的公示过房屋性质的文件,发现文件贴得又高又密,一般人难以注意到,并向法官出示了多起相关判例,最终成功助委托人胜诉,顺利解除认购协议并拿回全额认购金。
工程房产大类十佳案例: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委托人:叶某某
获奖理由:本案贺刘成律师在缺少合同结算单原件、结算未完成签章、存在“背靠背”条款的情况下,成功助委托人胜诉,主张的本金及利息均予支持。案例一经发表,引发网友热烈讨论和关注。
案件概要:本案委托人叶某某经营的建筑劳务公司,完成施工并交付完毕后,应得工程款一千余万元,但中铁十七局只支付了953万余元,还剩122万余元未支付,因多次讨要未果便决定委托贺刘成律师将十七局起诉到法院。贺刘成律师梳理案情时发现,合同、结算单原件都在十七局,委托人手中仅有的最后一次结算单复印件也因为没有十七局公章及领导人签字,而被十七局否认证据的三性,而且合同还存在“背靠背”条款。基于这些情况,贺刘成律师在举证期限内首先向法院提交了《责令提交证据申请书》,让对方提供重要证据,并同时搜集其他有力证据,然后将案涉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尽可能使案件待证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最终助委托人主张的诉请金额及利息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
工程房产大类十佳案例:韩某某诉钟某、四川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获奖理由:本案存在缺少证据、诉讼时效风险的问题,又因委托人未缴费等问题,前后经历多次立案、开庭,好在最终胜诉,充分体现了霖澳律师“百折不挠求胜”的精神。
案件概要:2013年,委托人韩某某借用某公司的资质,与钟某以科技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字处有委托人签字和公司盖章,钟某只是签字并没有科技公司盖章。委托人完工并验收后,只获得钟某支付的7万元,经多次催款后,2014年钟某出具欠条,载明欠韩某某人工工资70余万元。2016年,委托人找到科技公司,追回10万元欠款。直到2022年,委托人仍然还有60多万元工资未结清,于是委托郑聪律师起诉维权。郑聪律师接手此案,就发现已过诉讼时效,合同、结算单虽有,但内容潦草价格不清。尽管案件的风险较大,但郑聪律师依然全力以赴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最终成功助委托人追回全部欠款。
工程房产大类十佳案例:王某诉周某、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获奖理由:本案是新规出台后,本所第一个包工头成功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总包主张工程款,最终胜诉并拿到全部款项及利息的案例,具有很高的指导意义。案例在公众号一经发表,广受关注。
案件概要:本案委托人王某,与周某口头约定,承包周某项下的木工工程一期和三期,一直以来王某班组农民工工资都由总包方建筑公司直接支付。但是两期工程都完工并交付了,委托人仍然有62万劳务费未得到,为了年底给工人一个交代,委托贺刘成律师起诉维权。本案周某不具备用工资格,建筑公司将总包分包给周某是违法分包,虽然按照新规,委托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让总包直接承担支付责任,但是贺刘成律师抓住委托人主张的是劳务费这个关键点,依据《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让总包对委托人班组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贺刘成律师也据此在庭审上为委托人积极争取,其代理意见得到法院支持,可谓是另辟蹊径获得了胜诉。
工程房产大类十佳案例:周某某诉曹某、乐山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案
获奖理由:本案案情复杂,缺少证据,贺刘成律师在本案中既要处理工程款、结算,又要处理合伙纠纷,诉讼中还启动了审计鉴定程序,经历多次开庭,最终一审胜诉,二审上诉后还为委托人争取到更多金额,充分展现了霖澳律师优秀的专业水准和办案能力。案例在公众号一经发表,广受关注。
案件概要:本案委托人周某某与有施工队的曹某合伙,口头约定曹某作为合伙代表与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合同,并负责管理施工及合伙收支账目,二人各出资50%作为工程启动资金,后期利润五五分成。曹某也顺利与劳务分包公司签订了合同,在工程进入尾声阶段时,委托人估计利润至少有一百多万,找到曹某商议后续分配利润的事情,曹某却预计利润只会有几万元,利润的巨大悬殊让两人起了争执,委托人找到劳务分包公司想要核实工程的付款情况,却因不是合同相对方及实际施工人而未实现目的,于是委托贺刘成律师,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结束与曹某的合伙关系,并拿回应得利润。贺刘成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三处难点:1、委托人与曹某没有签订合伙协议,导致曹某直接否认与委托人之间的合伙关系,也否认两人之间五五分成的合伙约定;2、分包合同系由曹某与发包方签订,发包方不认可委托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拒绝向委托人披露案涉项目已付款情况;3、合伙收支都是曹某在管理,且前期300余万元进度款系由发包方直接支付到工人卡上,并未经过被告账户,致委托人无法证明合伙项目存在利润。尽管苦难重重,但贺刘成律师都一一找到了解决方案,一审法院认定合伙关系和五五分成的比例,判决被告按合伙项目总收入的5%支付委托人合伙利润,但双方都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采纳了贺刘成律师的代理意见,改判曹某向委托人支付63万的合伙利润,并驳回了曹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工程房产大类十佳案例:孟某诉曹某、邓某康、邓某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获奖理由:本案判决败诉的风险极高,曾雪琴律师通过调解,助委托人以极小的代价成功达成诉请。
案件概要:本案委托人邓某康未成年时,其名下83平方米左右的安置房屋被父母以24万元低价出售,等到好不容易获得房屋产权后,却被当时的买家孟某起诉要求过户。曾雪琴律师接受邓某康的委托,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曾雪琴律师知道此案判决败诉的风险极高,只有调解才能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因此在说服孟某调解上,曾雪琴律师下了很多工夫,最终成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委托人以26万元价格购回房屋,而此时房屋价值已在100万左右。
工程房产大类十佳案例:朱某某、任某诉成都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获奖理由:实践中退购房定金成功的案例极少,本案以判决形式支持了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退定金方面的实践操作,比调解更有说服力,对此类案件今后的拓展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案件概要:本案委托人朱某某看中一套房,匆忙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定购书》及《签约声明》,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几日后,准备签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发现合同内容关于房屋整改期限、整改违约承担、办证时间、逾期办证、逾期交房等违约条款对自己明显不利,于是主动向置业公司提出协商,但置业公司一不改合同,二不退定金,还称委托人未按约定签订合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见此情况决定起诉,并委托曾红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曾红律师从《商品房定购书》第三条及《签约声明》第3款系无效条款,委托人与置业公司未能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等的原因系因双方对于正式合同条款等无法达成一致,即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是由,在庭审上作出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定购书》解除,置业公司退款全部定金。
工程房产大类十佳案例:闵某某诉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某、罗某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获奖理由:本案邓洁律师顺利解决时效问题,一、二审均获得胜诉,委托人赠送锦旗表示感谢,体现了绵阳分所律师较强的办案能力和优良的办案品质。
案件概要:本案委托人闵某某承接了建筑劳务公司部分分包工程,直到施工完毕,仍有4万元工程款还没到手。经委托人多次催收,2013年建筑劳务公司出具了欠条,载明4万元工程款在建筑劳务公司和总包公司的诉讼终结后支付,落款处加盖了公司公章,但截至2022年,委托人仍未得到工程欠款,而8年间委托人从未向建筑劳务公司主张过债权。邓洁律师接受闵某某委托后,成功解决了本案最大争议焦点——诉讼时效问题,主张本案未过诉讼时效的代理意见成功获得一审法院的采纳,建筑劳务公司不服上诉,邓洁律师助委托人二审依然胜诉。
工程房产大类十佳案例:吴某诉四川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获奖理由:本案以判决形式支持了关于法拍房纠纷中的退还委托金额的情况,有助于法拍房案件的拓展,具有借鉴意义。
案件概要:本案委托人吴某为了买法拍房,委托某商务咨询公司协助自己,双方签订《法拍房委托协议》,后续委托人也确实通过商务咨询公司竞拍到了心仪房屋,但在办理贷款及过户的时候却出现了问题,一是银行贷款办理时间久,只能找小型贷款公司垫资,但利息很高,二是委托人的购房名额已被占用,无法过户。折腾一圈下来,委托人支付了3万元委托费,以及保证金、公证费、贷款利息及手续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到头来却只能悔拍。吴某于是委托邵玉款律师将商务咨询公司起诉到法院。邵玉款律师在委托人确实存在没有完全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从专业服务机构应该有更高的服务标准,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的思路入手,据理辩驳,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法拍房公司的问题远远大过当事人没有完全尽到注意义务这一点,因此判定法拍房公司需要承担70%责任,邵玉款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