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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十佳案例公布——交通医疗大类

发布时间:2024/02/19 14:27:23   Click:

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徐某某诉马某、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委托人:徐某某
案件承办人:郝月律师

获奖理由:本案为今后交通事故中户籍地和居住工作地不一致的赔偿案件给出了明确的裁判,具有很高的指导价值。案例在公众号的关注度较高。


案件概要:本案委托人徐某某户籍地在江苏,工作地在成都,在成都骑电动自行车与马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交管部门认定二人同责。由于赔偿一直没有谈妥,徐某某委托郝月律师协助。郝月律师协助委托人完成伤残鉴定,两处十级,由于江苏的伤残赔偿标准高于四川,为了为委托人争取更高赔偿,在调解只能赔偿14万时,郝月律师通过诉讼成功让保险公司按照江苏省赔付标准支付,还在委托人无法提供多年完整的工作证明,成功按照委托人的所属行业获得了最大程度的误工费赔付,共计赔偿金超33万。



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陈某诉吴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公司、成都某医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委托人:陈某
案件承办人:周裕青律师

获奖理由:本案周裕青律师除了提供了专业上的帮助,还做到了对委托人的苦难抱有同理心,随时疏解委托人的情绪,坚持“向善的服务”,真正做到了专业与服务并行,是所有律师应该学习的榜样。


案件概要:本案委托人陈某骑行电动自行车与吴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交管部门认定二人同责,陈某受伤严重住院长达677天,拖欠医疗费23万多,委托周裕青律师维权。过程中,吴某某商业险保额不足,想推翻责任主张自己次责,并提出住院时长合理性必要性鉴定,面对这一系列阻碍,委托人心态一度崩溃,周裕青律师除了给予专业上的帮助,还在心理上疏导委托人,最终法院维持同责的划责认定,且认为委托人的住院时间是合理且必要的,周裕青律师克服重重困难助委托人胜诉并顺利执行,帮助委托人多获赔少自付,获赔总金额超60万。



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冯某某家属诉杨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委托人:冯某某家属
案件承办人:周裕青律师

获奖理由:本案从最初保险公司仅愿赔付17万,到最后周裕青律师通过耐心细心、全程参与及专业办案,为委托人争取到35万余元的赔偿款,一审二审法院均未考虑委托人自身疾病系导致其死亡的同等原因这一因素,同时支持了ICU的护理费营养费等项目赔偿,最大化地保障了委托人的赔偿权益,充分体现了霖澳律师的办案能力及办案品质。


案件概要:本案冯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ICU治疗中加上自身疾病,最终离世,公安机关委托机构进行死亡鉴定,结论是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自身的基础疾病在其死亡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为同等作用。保险公司根据这个结论只愿对交通事故所致损伤部分进行赔偿,即50%死亡赔偿金约17万元,冯某某家属委托周裕青律师希望争取更多赔偿。周裕青律师主张死者自身体质或固有疾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因此在法律上承担比常人更多的不合理风险,死者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其代理意见获得法院支持,二审也维持了原判,最终委托人共计获赔超35万。



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熊某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委托人:熊某某
案件承办人:周裕青律师

获奖理由:本案涉及到新职业伤害险,是该险种出台后律所首例成功案例,因为该案的良好结果,有力拓展了类似案件的签入。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中有相当比例是外卖骑手,也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群体,本案的成功让我们为这类委托人维权时多了一个可争取的获赔途径。


案件概要:本案熊某某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委托周裕青律师成功获得保险公司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伤害险理赔款及肇事方侵权赔偿款共计19万余元。熊某某后来想起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还购买了众包骑士意外险,但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本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免责条款拒赔,保险公司只愿意赔偿一种险种的做法,让熊某某只好再次委托周裕青律师争取理赔款。周裕青律师准备充分,并在庭审上着力主张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有力的代理意见有效促使保险公司在庭审结束第二天主动提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委托人获得众包骑士意外险理赔款11.2万元。



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刘某诉何某、成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京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委托人:何某
案件承办人:袁野律师

获奖理由:本案袁野律师全力维护网约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在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上,和公司方博弈,取得胜利,体现了其较高的专业水准。


案件概要:本案委托人何某签合同加入了汽车租赁公司,从事网约车运营,不久撞伤骑行电动车的刘某,交管部门认定何某全责,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赔偿金17万,并扣除自费药费用1.7万余元。刘某认为扣除自费药比例过高,起诉要求多扣除部分应由何某及汽车租赁公司承担。何某委托袁野律师协助应诉,针对原告公司方提出的何某不是公司员工,仅为合作关系,袁野律师主张委托人与汽车租赁公司之间是名为合作实为雇佣,委托人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最终,法院支持袁野律师代理意见,判决汽车租赁公司担责。



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王某某家属诉郭某某、广元市某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委托人:王某某家属
案件承办人:贺刘成律师

获奖理由:本案委托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在行政程序上只能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的结果不服也无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委托人唯一的救济途径,只能在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请求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或予以纠正。贺刘成律师迎难而上,凭实力让法院纠正了划责结果,助委托人获得应得赔偿。本案影响较大,当地人大、司法、政协都派人旁听了庭审,案例在公众号一经发表,也引发众网友关注。


案件概要:本案王某某和刘某某是老两口,某日王某某骑着三轮车载着刘某某回家,被郭某某驾驶的重型挂车撞击,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登记上户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进入道路时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左转弯且违法载人,是此次事故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某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越实线超车且避让不及是事故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刘某某系乘客,无责。王某某家属对该划责结果不服,委托贺刘成律师维权。贺刘成律师去往事故现场复盘后,向交管部门申请事故复核。虽然交通管理部门维持了原责任认定,但贺刘成律师没有放弃,继续协助委托人就赔偿问题将货车司机郭某某、货车挂靠的货运公司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同时指导委托人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当地的人大、司法、政协都派人进行了旁听。贺刘成律师在庭审上火力全开,主张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存在瑕疵,不能作为侵权赔偿的唯一依据;其次,根据相关交通规则,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因违反后车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规定而发生追尾碰撞事故,后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前车无责任;再有,货车司机明显的超载、超速、疲劳驾驶,仅承担次要责任明显不符合常理。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同责,保险公司赔付委托人损失共计41万余元。后续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徐某某诉成都某物流有限公司、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委托人:徐某某
案件承办人:郑娟

获奖理由:本案属于前期没有伤残,但是通过案件承办人郑娟的积极办事,稳住案件,后期复查出现伤残——头部损伤严重: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后期形成软化灶的概率很大。本案历经波折,郑娟始终没有放弃,促成委托人与肇事方的调解,获得委托人的高度评价。


案件概要:本案委托人徐某某在傍晚时分驾驶二轮电动车,不慎撞上周某停在路旁的重型自卸货车。交管部门认定周某主责,徐某某次责。郑娟作为徐某某的代理人,先是调查出周某不是车主,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然后帮赵婷准备误工证明、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证据材料,并协助其成功认定10级伤残。凭借此伤残鉴定结果,郑娟推进车主与委托人在保险公司坐下来调解,成功达成赔偿协议,并不辞辛苦前往挂靠公司拿到了盖章,顺利助委托人拿到赔偿。



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李某某诉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委托人:李某某
案件承办人:郑娟


获奖理由:本案是一起从主责复核成无责的成功案例。案件承办人郑娟认真研读法律法规,为委托人寻找反败为胜的可能,抓住法律漏洞,最终复核成功!充分体现了交通团队的专业性和办案品质之高。


案件概要:本案李某某在行人绿灯仅剩三秒时,牵着小孙女走上斑马线,结果遭遇冯某驾车左转弯撞到,李某某及孙女双双入院治疗。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承担主要责任,孙女无责,冯某承担次责。李某某对认定结果不服,委托郑娟申请复核。郑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人行横道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及此次事故视频,认为委托人是绿灯进入的人行横道,并且此处绿灯进入倒计时后没有闪灯,因此,委托人的行为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应承担责任。相反,冯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在视野清晰完全可以看到斑马线及行人的情况下,因过于自信自己对车辆的控制,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郑娟据此梳理法律意见申请复核,最终交管部门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及孙女不承担责任,冯某承担全部责任。冯某及保险公司也对重新作出的责任划分无异议,郑娟顺利为委托人申请到九级伤残,并成功获赔20余万元。



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陈某某诉巴中市某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委托人:陈某某
案件承办人:吴志律师

获奖理由:本案医疗损害作为人身损害因素中最特殊的一种侵权方式,因医疗行为的公益性、过错的隐蔽性,医疗机构的责任长期被低估,责任认定一直偏低。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手术并发症侵权案件,常规而言,手术出现并发症,由于术前都会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手术风险,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都会认为医疗机构无过错或过错很小,一般仅担责次要或轻微责任。但本案通过吴志律师的承办,法院判决医疗机构担责90%,实属罕见。该案的成功,是霖澳律师专业能力的体现,也是律所综合实力的体现,对于将来拓展同类案件有很大加分。


案件概要:本案委托人陈某某在医院做了肠息肉切除手术后,发生结肠穿孔。陈某某认为医院应担责,医院则只愿作出人道主义赔偿。吴志律师接受陈某某委托后,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过程中,吴志律师根据病历资料及图片,详细分析手术原理、操作过程,使手术过程中的过错清晰呈现,得到鉴定人认可,鉴定结论为主要责任,参与度为56-95%。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吴志律师积极向法官分析担责原因,凸显鉴定意见中,患者自身不具有“肠穿孔病理基础”这一原因,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判决医院担责90%,需赔付委托人超30万元。



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田某某家属诉简阳某中西医结合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委托人:田某某家属
案件承办人:吴志律师

获奖理由:本案吴志律师凭借医学与法律两项领域的专业能力,助委托人的获赔金从0到36万,得到委托人的充分肯定。案例在内容平台上一经发表,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和讨论。


案件概要:本案田某某因声带不适到某诊所就诊,经诊所皮试、输液治疗后,病情加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结论:田某某死亡原因复核过敏性休克死亡。田某某家属认为诊所存在巨大问题,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吴志律师起诉维权。吴志律师主张诊所在处理过敏性休克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足,正是由于这些不足致使田某某丧失得到救治的机会,最终导致其死亡,其过错系田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且经鉴定机构鉴定,也认为其参与度为56%-66%。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诊所赔偿田某某家属各项赔偿合计近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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