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损】孩子游乐园蹦床受伤,家长索赔20万,霖澳律师明确园区已尽义务,家长签署安全告知书却未陪护,存在失职,最终园区分文不赔
案情概要
5岁孩子在儿童乐园玩耍受伤,父母起诉索赔20万
2025年5月2日,张三带着5岁的儿子小东前往儿童乐园游玩,期间小东在独自玩蹦床时,不慎发生意外导致右肱骨骨折。事发突然,园区工作人员见状立马将小东抱出蹦床区,并寻找张三,共同将小东送往医院治疗。
5月9日,张三找到儿童乐园提出索赔,认为儿童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园区经营者王浩表示,园区已尽到安全告知和保障义务,不应赔偿。双方各执己见,协商未果,张三选择报警处理。警方介入调解,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
事后,张三以小东的名义将儿童乐园起诉至法院,要求儿童乐园赔偿小东各项损失共计203975.48元。面对该情况,王浩果断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陈梦雪律师 担任代理人,协助应诉。陈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协助王浩多方取证。
霖澳律师力证儿童乐园已尽义务,最终分文不赔
庭审期间,张三坚持要求儿童乐园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陈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儿童乐园游玩须知、安全告知书(其中载明“6岁以下萌宝介入,应有监护人陪护”,且张三在尾部有签字确认,并留下电话号码)及现场监控视频。
接着,陈律师指出,儿童乐园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对小东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理由如下:
其一,儿童乐园在入口处张贴了乐园游玩须知和安全告示,在蹦床处也张贴了蹦床游玩注意事项和温馨提示,在入园时,家长也签署了安全告知书,儿童乐园已经尽到了设置醒目、全面的风险提示以及必要的说明和警示义务;
其二,在儿童乐园游园须知以及蹦床游玩注意事项和安全告知书中,均明确告知需要家长全程陪同,但是小东在蹦床游玩以及受伤前后,其监护人并未在场,受伤后也是儿童乐园的工作人员及时妥善处置,尽到了必要的应急救助义务。
由此可见,小东的受伤系监护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和监护责任,而非园区安全管理缺失所致。儿童乐园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儿童乐园并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小东要求儿童乐园承担侵权责任并支付相应赔偿金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东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梦雪律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责任纠纷,更是一次对监护责任边界的清晰厘定——安全无小事,但责任亦需分明。接手案件后,我迅速展开调查取证,重点还原两个关键事实:一是园区是否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二是监护人是否履行了陪护职责。事实证明,园区已尽到义务,但监护人并未尽到陪护职责。基于此,庭审时我积极举证,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诉求。希望通过此案提醒所有家长,孩子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永远是父母自己,不会因进入公共场所就被免除责任。”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劳动争议、民商事纠纷 同行评价:陈梦雪律师是一位品行端正、认真负责、敬业高效、专业过硬的优秀律师。她总是能够“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高效地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陈律师自执业以来,帮助大量劳动者拿到了应得的工伤赔偿,也因此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霖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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