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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损】工人受伤19天后才确诊,公司改时间帮报保险,霖澳天府律师明确此举涉嫌骗保,助其还原事实,成功认定工伤,获赔20万

发布时间:2025/12/05 19:45:22   Click:
案情概要

工人上班受伤未及时就医,受伤时间成谜

王浩系某工地的一名钢筋工,2024年9月28日,其在工作时不慎拉伤右肩,因当时疼痛不明显,故而其第二天仍继续上班,并到当地卫生室自行购买了药物治疗。


可王浩的伤情不仅没有好转,反而愈发严重,肩部开始出现肿胀。2024年10月17日,王浩到骨科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右肩袖损伤,且医院出具的病历上载明,王浩系半个月前受伤。


事后,王浩将其受伤的事实告知了用人单位A公司。A公司态度较为配合,主动提供劳动合同以及受伤证明,协助王浩申请工伤认定,但受伤证明中对于王浩受伤的时间,却写的是10月18日。


10月19日,王浩回到老家住院治疗,在此次住院的病历中,载明王浩系2天前受的伤。至此,王浩的受伤时间在不同材料中出现了三个版本——实际受伤时间9月28日、公司申报的10月18日、住院病历中的10月17日。


霖澳(天府)律师明确案件风险,助其成功认定工伤

王浩一时不明所以,因担心后续理赔受阻,遂果断选择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天府分所 协助。


律所#杨双源律师 接手案件后,通过与王浩深入沟通,全面了解案情,指出从王浩所提供的证据来看,尽管受伤有三个时间记录,但最关键的是王浩最初入院的病历单,与9月28日的时间高度吻合,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证明力。


若在工伤认定中采用公司虚报的时间,不仅影响工伤认定结果,还可能使王浩陷入骗保的风险。


随后,杨律师迅速协助王浩多方取证,依法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积极与人社局沟通,阐明王浩实际受伤的时间为2024年9月28日,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所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


经全面审查,人社局采纳了杨律师的意见,结合病历记载与事实证据,最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王浩为工伤。


工人与公司达成调解,顺利获赔20万

基于此,杨律师随即协助王浩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赔偿。期间,仲裁委组织双方调解,对此,A公司表示至多只能赔付20万,但王浩对该金额不是很满意,遂尝试与A公司进一步协商,但A公司态度强硬,不愿提高赔偿金额。


考虑到继续仲裁耗时较长,且A公司已同意支付20万元,王浩最终决定接受该调解方案。


为最大限度保障其合法权益,杨律师在调解协议中特别增设了一项关键条款:“若A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足额支付赔偿款,则王浩有权以总额247739.82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条款有效约束了公司的履约行为,确保赔偿款按时到位。最终,A公司如期履行付款义务,王浩顺利拿到全部赔偿款。


办案心得

杨双源律师:“本案件看似简单,实则暗藏风险。当事人因工拉伤右肩,虽未当场重创,但伤情逐步恶化,最终确诊为肩袖损伤。而真正棘手的,并非伤情本身,而是三个相互矛盾的‘受伤时间’,即一旦工伤认定采用虚假时间,很可能陷入骗保的法律风险。因此,我坚持以当事人首次入院的病历为准,同时,结合工友证言、购药凭证等,构建完整证据链。最终,人社局依法认定当事人为工伤,有效规避了骗保的风险,并最终顺利获赔。借此也提醒大家,工伤事故发生后,务必坚持如实陈述受伤时间与经过,切勿配合用人单位‘美化’或‘修改’事实;同时,尽早保留证据、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才能真正守住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承办人


杨双源
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交通事故

同行评价:杨律师性格沉稳,作风优良,认真负责。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取得良好结果为导向、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以本着高度责任心为原则处理每个案件。他重视证据的搜集,往往能够从繁杂的案件中找到蛛丝马迹,庭审中巧妙布局犀利质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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