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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男子单手骑电动车被撞伤住院,保险公司却称“私立医院不赔付”,霖澳律师明确赔付标准,力证费用合理性,助男子获赔9.5万

发布时间:2026/01/13 17:13:25   Click:
案情概要

男子单手骑电动车发生车祸,车主及保险公司双双拒赔

2024年4月28日,阿伟单手驾驶电动车途经某路段公交车站台时,与骑电动车送货的张三发生了碰撞,造成了两车受损、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三负主要责任,阿伟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阿伟要求张三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可张三表示其所在的A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故而让阿伟自行联系保险公司解决,此后便不再过问半分。


对此,阿伟直接委托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的郑娟律师为代理人,全权处理后续索赔事宜。郑律师在了解到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后,第一时间尝试联系保险公司理赔,然而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


霖澳律师助男子诉讼维权,保险公司否认十级伤残结果

眼见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处理态度都如此消极,郑律师即刻整理好相关证据材料,协助阿伟进行伤残鉴定,最终确认阿伟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随后,郑律师结合鉴定报告整理赔偿清单,协助阿伟提起诉讼,要求由保险公司及张三承担阿伟各项损失赔偿共计10.2万元。


立案后,保险公司对阿伟的伤残鉴定结果提出了质疑,申请重新鉴定,在郑律师的全程跟进下,最终二次鉴定结果仍确认阿伟构成十级伤残。


霖澳律师力证赔付合理性,男子顺利获赔9.5万

开庭之时,保险公司坚持认为该事故是张三与阿伟之间的侵权纠纷,阿伟不属于涉案保险对应的保险法所规定的第三者,且被保险人即A公司的赔偿责任尚未确定,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主体不适格;其次,即便是赔偿,事故中涉及的医疗费用,因阿伟所在医院系私立医院,不应予以支持。


对此,郑律师强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人身损害案件中,侵权人对被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范围系以治疗和康复为目的而支出的费用,且该费用为合理支出,其适用的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填平原则,而合理治疗并非意味着必须选择“最低标准治疗”;


阿伟选择正规规范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其根据自身情况通过问询不同医院的多种治疗方案从而通过对比选择于己方最为优化的方案进行治疗,以此为目的而支出的费用为合理支出,因此,不能仅凭公立医院或者私立医院诊疗机构性质的问题而判断其费用额度支付的合理性;


再有,保险公司事发后在阿伟住院期间一直没有口头或者微信告知私立医院的医疗费不能报销,并且保险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双方,本案是侵权案件,即使条款有效,保险公司不承担阿伟的医疗费,也应当由侵权人张三承担。


最终,经郑律师全力争取,法院认定张三及保险公司应对阿伟承担赔偿责任,综合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判决由张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阿伟支付赔偿款7237.37元;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阿伟支付赔偿款88519.84元。


判决生效后,张三到期未支付款项,经郑律师协助阿伟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成功拿回款项,目前,阿伟应得款项95757.21元已全部执行到位。


办案心得

郑娟律师:“本案主要的争议点在于保险公司对‘私立医院医疗费’的赔付问题。我们在介入后,紧扣‘填平原则’,明确判断是否赔付的标准并非医院性质,而是具体的诊疗事实,证实了当事人在私立医院治疗的合理性,后续我们又逐一突破了保险公司关于鉴定结果、赔付项目等抗辩,最终成功帮助当事人拿回了超9.5万的赔偿,当事人很满意。”




案件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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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娟

霖澳律师事务所

交通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卓越贡献奖、2024年度交通事故品类十佳案例

评价:郑律师,5年大学法医学专业,拥有3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工作经验。具有5年法律工作经验,她工作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不管案子多复杂、多难,她都会耐心去做,也正因她不怕苦、不怕累,让她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工作之余她还会不断学习,只为在当事人咨询法律意见时,能给出充分的回答,为此收获众多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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