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男子醉驾发生车祸主责,保险公司不认伤残拒赔,霖澳律师两度驳斥对方复鉴申请,一审、二审均胜诉,助其获赔超11.4万
当事人醉酒驾车出车祸主责,霖澳律师介入助其索赔
2024年2月8日,陈伟在和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不慎与张三停在路边的小轿车发生了碰撞,造成了两车受损、陈伟受伤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后,陈伟被送往医院治疗,被确诊为右胫骨平台碎裂性骨折、右膝半月板损伤。陈伟因深知自身醉驾且系事故主责,担心索赔艰难,故其决定寻求专业人士协助,委托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的郑娟律师为代理人。
郑律师介入后指出,陈伟虽系事故主责,但其仍有向次责任方张三主张赔偿的法定权利。郑律师随即对事故细节进行了梳理,全面整理陈伟医疗记录、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并协助陈伟通过正规机构完成伤残鉴定,确认构成十级伤残。
然而,当车方保险公司复勘后,认为陈伟的伤情达不到评定标准,并以此拒赔。对此,郑律师立即梳理证据材料,确认各项赔付金额,果断协助陈伟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三及保险公司赔偿陈伟各项损失151969.46元。
保险公司复勘后否认伤残结果,霖澳律师有力驳斥其复鉴申请
果不其然,庭审中保险公司对陈伟的伤残结果提出了异议,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不仅如此,其对陈伟主张的各项赔偿金额亦不认可。
面对保险公司的辩驳,郑律师当庭指出,案涉鉴定意见的出具机构具有专业资质且鉴定机构依据相关鉴定规程审阅了陈伟的相关治疗材料,根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陈伟进行了体格检验,并在鉴定意见中对陈伟的伤情进行了详细分析,由此得出损伤致残程度等级评定为十级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而保险公司不是专业鉴定机构,其对陈伟的复勘情况不能作为认定陈伟伤残等级的依据;
再有,陈伟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均有票据及证据佐证,系陈伟治疗及康复的合理支出。
最终,法院采纳了郑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综合核定各项费用,判决由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伟124457.93元,张三支付赔偿款30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霖澳律师再次破除评残质疑,助男子拿回11.4万
然而,保险公司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坚持认为陈伟的伤残情况未达到十级伤残,同时其认为一审判决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标准过高,过分加重了公司的责任。
二审开庭,郑律师再次强调,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单方委托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必然无效,案涉鉴定人的资格合法,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合法,不属于法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保险公司有异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当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没有证据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其次,针对医疗费,民事损害赔偿适用填平原则,陈伟选择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其根据自身情况通过问询不同医院的多种治疗方案通过对比选择于己有利的方案进行治疗,支出的费用为合理支出;
再有,关于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保险公司不仅应当注重“不滥赔”,还应当注重“不惜赔”。在交通事故中,伤者实际因此次事故损失的时间、金钱、精力远远不止法定的赔偿项目,故陈伟对各费用的诉求并无不当,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在郑律师的全力争取下,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请求,采纳了郑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经对赔偿项目金额的重新核定,判决由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伟赔偿款114630.43元,张三支付陈伟300元。
至此,历经两审,在郑律师的专业代理下,陈伟最终获赔114930.43元,陈伟对此非常满意。
郑娟律师:“本案棘手的地方主要是保险公司对于伤残结果的连续质疑,但历经两审,在我们的专业代理下,其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均被驳回,当事人拿回了应得赔偿。借本案提醒大家,在很多的交通事故纠纷中,对评残结果的质疑是保险公司的惯用策略,此时律师的专业分析就至关重要了,因此,如遇类似纠纷,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人士协助,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实现高效获赔。”
霖澳律师事务所 交通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卓越贡献奖、2024年度交通事故品类十佳案例 评价:郑律师,5年大学法医学专业,拥有3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工作经验。具有5年法律工作经验,她工作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不管案子多复杂、多难,她都会耐心去做,也正因她不怕苦、不怕累,让她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工作之余她还会不断学习,只为在当事人咨询法律意见时,能给出充分的回答,为此收获众多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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