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合伙”未成钱难退?霖澳(绵阳)律师精准定性“预立合同”,助当事人拿回全款
案情概况
投资万元“入股”,项目未成、退款无门
2023年6月,王燕接到张三电话,邀请其投资10000元参与由其和李四合伙的大米销售项目,承诺占股1%,按年利润进行分红。而后,李四也给王燕打电话劝其投资。
经多番考虑,王燕表示同意。后李四通过微信向王燕发送转账账号,王燕按要求向李四转了10000元,并备注“大米定制款入股金一万”。
然而,转账过后,两人便没有了消息,既没有找王燕签合伙合同,也未出具投资收款手续,更未披露过项目运行情况及款项用途去向。
王燕找到李四追问投资情况,李四称项目没有做成。王燕随即要求李四退款,但李四表示需与张三商量。后张三在短信中同意退款,但并未退款。
王燕又向李四催收,李四表示会找张三尽快退款。王燕质问李四,为何李四是收款人却找张三退款,李四未做解释,只表示退款的事其听张三安排。
此后,王燕多次找张三催款,却被对方拉黑电话。李四向其发送了张三新的电话号码,王燕再次联系上张三后,张三在电话里同意于2024年12月22日前退款。后王燕又通过短信催收,张三回复同意退款,但一直没有履行。
律师支招:避开“合伙纠纷”陷阱,以合同纠纷起诉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燕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选择委托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担任代理人。
张律师接手案件后,通过与王燕详细沟通指出,王燕并未签订合伙协议,仅有转账记录和零散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若直接以“合伙纠纷”起诉,对方极有可能辩称“投资有风险,亏损共承担”,最终导致王燕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随后,张律师协助王燕多方取证,并将张三、李四列为共同被告,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两人向王燕返还投资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构成预立合同,未实际合伙
庭审过程中,张律师指出,张三、李四邀请王燕投资10000元合伙经营大米项目,在各方未就合伙细节达成一致前,事实上已就预备建立合伙关系达成预备合同。
王燕按李四指示转账,意在为后续正式建立合伙关系做准备。但转账后,各方既未实际建立合伙关系,也未共同经营项目。经王燕多次催告,张三虽同意退款却始终未履行,已构成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在案证据及日常经验法则,能够高度盖然性认定王燕与张三、李四间就预备建立大米项目合伙关系达成了预立合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各方后续实际成立了合伙合同关系并实际履行。
张三、李四未按约共同投资经营,导致王燕签订预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王燕主张解除该预立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两被告共同返还10000元
关于退款责任,因李四系基于解除前的合同关系直接取得王燕财产的人员,其未举证证明具有依法不应承担退款责任的情形,故其应当依法向王燕承担返还的责任。
张三作为合同一方主体,且与王燕交流的过程中也认可退还该款项且明确承诺了转账时间,双方达成了退款合意,故应与李四共同承担返还责任。至于张三与李四之间就内部责任分担问题,由二者另行依法处理。
对于王燕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其通过本案诉讼解除各方形成的预立合同,各被告支付义务自合同解除后始具最终确认的法律效力,同时综合全案情况,本院对其该项请求酌情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燕与张三、李四就预备建立大米项目的合伙合同关系而成立的预立合同于2025年6月21日解除;张三、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燕支付10000元。
办案心得
张磊律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口头合伙’失败而引发的退款纠纷。核心争议点在于,当事人与两被告之间究竟成立了何种法律关系?是正式的合伙合同关系,还是仅为预备建立合伙关系的‘预立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投资款?对此,我们并未纠缠于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合伙经营,而是强调当事人转款的目的,证明了三方并未真正进入实质性的合伙经营阶段,印证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合理性。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成功帮当事人实现维权。借此,也提醒大家,任何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关系亲疏,都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投资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及退出机制。切忌仅凭口头承诺和‘哥们义气’行事。”
案件承办人

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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