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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违法调岗、无故降薪、被迫离职,劳务派遣员工在霖澳律师助力下,仲裁一审二审均胜诉获补偿

发布时间:2022/03/11 10:26:02   Click:

劳务派遣中银工作七年,遭遇误罚事件升级 

 

从2011年6月1日起,邓坤和人才公司每两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派遣邓坤前往中银公司指定的银行卡直销岗位工作。2018年11月28日,中银公司审计认为,邓坤利用关联商户进行虚假刷卡交易并获取绩效奖励,遂找邓坤谈话,谈话中邓坤承认确实存在协助客户交易刷卡的情况,但没有在发卡过程中办理他行信用卡和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客户进行交易刷卡的行为。虽然邓坤并未违规但中银公司依然对其进行了通报批评,并扣罚绩效500元。本以为这次误罚事件就此翻篇,但在2019年1月4日,中银公司突然收回了邓坤的银行卡外呼系统用户名和密码、银行卡在线审批系统用户名和密码、门禁卡、钥匙。2019年2月21日的《会议纪要》载明,在事情未处理完之前(邓坤)工作内容暂定为帮助许某整理资料,邓坤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并备注“如果一直拖着不给处理结果,我将请求劳动仲裁”。

 

薪资连降提交辞呈,仲裁一审均获赔

 

2018年邓坤的平均工资为11302.51元,但2019年2月人才公司发放的工资仅为1121.78元,2019年3月发放的工资仅272.64元。鉴于中银公司违法调岗、无故降薪及人才公司不作为的态度,邓坤决定辞职,2019年4月2日,邓坤向人才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载明2019年2月19日,用工单位安排其收发邮件和帮其他人整理材料,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且其目前在用工单位没有固定工位,邓坤认为现在的工作带有侮辱性。此外,邓坤要求按照实际上班年限计算其经济补偿及补发2019年1月至2月低于其平均工资的收入部分。

 

2019年4月11日,邓坤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邓坤与人才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劳动关系解除;人才公司向邓坤补发2019年1、2月工资17315元;人才公司向邓坤支付经济补偿77757.6元。人才公司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结果一致。

 

人才公司再上诉,二审法院判维持原判

 

从仲裁、一审都一直陪伴邓坤的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吴杰律师,在二审中一如既往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关于人才公司提出的未调整邓坤工作岗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邓坤因消极工作导致收入减少的上述理由,吴杰律师作出了以下辩称:


一、邓坤违规被罚之后,被安排为帮助许某整理材料,并与许某共用一个工位,在该工作条件下,邓坤没有出入单位的门禁卡,也无法使用银行卡外呼系统和银行卡在线审批系统,无法正常进行银行卡直销工作,人才公司和中银公司实质上调整了邓坤的工作岗位,改变了邓坤的劳动条件。人才公司主张收回邓坤的银行卡外呼系统和银行卡在线审批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门禁卡、钥匙是因为邓坤违反了规章制度,而其所称的规章既非用人单位人才公司的规章制度,也非用工单位中银公司的规章制度,故规章不能约束邓坤。以违反规章来收回邓坤的银行卡外呼系统和银行卡在线审批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门禁卡、钥匙从而改变邓坤劳动条件不具备合法性。

二、邓坤因人才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人才公司依法应向邓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才公司主张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三、邓坤的工作岗位被人才公司与中银公司进行了不具合法性的实质性调整,使其不具备正常开展银行卡直销的条件,导致邓坤因无销售业绩实际工资收入大幅减少,工资减少因单位未安排工作导致,对其减少部分应由人才公司进行补足。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吴杰律师:“劳动者提起仲裁多半是因为在公司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很多劳动者因为感觉受到了工作歧视,便一气之下离开公司,既没有写辞职报告,也没有收集证据,这样在后期仲裁、诉讼时可能面临证据不足的问题。有的还可能因为没有辞职报告,公司以劳动者旷工,违反公司规定做抗辩,导致劳动者拿不到应得的补偿。

 

本案中,为了尽可能多的获取证据,当事人在公司‘忍辱负重’三个月——岗位被调换,工位与他人共用,工作所用的账户密码、门禁卡和一切办公用品被收回,工资从每月1w+降到200元。但也因此,当事人收集到大量证据,有力印证了公司违法调岗,无故降薪的事实,与律师形成很好的配合,使得我们在庭审中稳稳占据了上风,所以无论是仲裁、一审还是二审,我们都获得了胜诉。”





办案律师

吴杰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争议、财产侵权、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吴杰律师性格亲和友善,工作认真仔细,有娴熟的法律技能、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斡旋谈判技巧,是一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的律师。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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