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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工程转包工人受伤索赔33万,将承包商告上法庭,霖澳律师主张承包商不承担侵权责任获法院支持,成功助其免遭巨额损失

发布时间:2022/03/17 10:54:56   Click:

案情概要


2020年金亮公司将粮仓加工工程转包给丰宇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玉圣,工程款也是转到该公司账户。同年6月27日,玉圣雇佣同村人秦欢在该工程务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8月1日,秦欢在工作时被机器的上下轮压伤右手,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支出医疗费12011元,由金亮公司垫付。后秦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60天。秦欢受伤后,由其妻子护理,秦欢的儿子生于2009年,其母亲生于1952年,秦欢还有两个亲兄弟。 

秦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玉圣和金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38102元。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接受金亮公司的委托,经其同意,指派杨杰律师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庭审现场


玉圣的代理律师辩称:

1、玉圣与原告秦欢不存在劳务关系,是与金亮公司存在劳务关系;

2、原告秦欢请求的数额过高。

 

杨杰律师辩称:

1、金亮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无劳务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

2、原告秦欢单方面委托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缺乏事实依据,应当在法院的见证下共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3、原告秦欢主张的各项请求过高;

4、原告的主张应当根据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1、关于法律关系的认定。被告金亮公司将案涉粮仓加工工程转包给丰宇公司,被告玉圣以个人名义雇请原告从事加工粮仓的工作。由玉圣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和设备,限定工作时间,给付劳动报酬,原告所提供的劳动是玉圣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原告与被告金亮公司不具有合同关系。

2、关于责任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玉圣提供的机器并无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秦欢在操作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疏忽大意,没有按操作规范使用机器,导致被机器的上下轮压伤右手,其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玉圣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亦应负相应责任。至于责任比例的分担,在适用劳务关系归责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大小,本院确定玉圣对秦欢的受伤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秦欢自负60%的责任。

 

判决结果


1、被告玉圣赔偿原告秦欢123860.4元;

2、驳回原告秦欢对被告金亮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6元,由原告秦欢负担1786元,被告玉圣负担1400元。


办案心得


杨杰律师:“当事人虽系该案涉项目承包方,但在项目开始时已将该案涉项目分包给被告玉圣公司(即丰宇公司,玉圣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当事人也与丰宇公司合作长达十年,一直按照之前签订合同的惯例执行,惯例也明确约定若发生受伤事故一切由玉圣以及公司负责,此次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是案涉工程款当事人都是通过对公转账支付给玉圣公司即丰宇公司,当事人将案涉项目分包给丰宇公司是合法分包(根据丰宇公司工商信息可知,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钢结构、土石方、绿化、消防工程;金属制品、彩钢板组合仓、不锈钢铝合金制品、玻璃产品、粮食储藏、仓储设备、教学设备器材加工等业务),丰宇公司具有彩钢板组合仓的资质,被告把承包的业务分包给具有资质的丰宇公司承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况,并且原告秦欢并非当事人公司员工,当事人自始自终不认识原告秦欢,也不向当事人公司提供劳务,其劳务费也由玉圣支付,原告与当事人不存在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的,提供劳务者因劳务遭受人身损害的,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并结合事实可见,当事人与原告之间并无劳务关系,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这一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另外,我们认为原告是行业老手,能够熟练操作案涉机器,是因一时疏忽,自身操作失误而导致的受伤,原告应承担事故的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原告的主张应当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这点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终我们帮助金亮公司成功维权,避免了巨额损失。”





办案律师


 

杨杰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学学士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

 

同行评价:杨律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办案雷厉风行,秉持律师基本职业道德,始终坚持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杨律师作为一名党员律师,办案时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性格亲和友善,工作认真仔细,敢于仗义执言、不畏强权,在信守诚信、务实、公平、正义的同时,做一个带有温度的律师,办案水平获得了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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