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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当事人转让货车给好友,对方不仅违约拒担责,还反咬当事人违约在先欲索赔,霖澳律师介入,助当事人成功解除合同并挽回损失

发布时间:2023/06/28 16:51:24   Click:

案情概要


雷震系货车司机,长期受雇开车谋生,因不想一辈子给人打工,某天通过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货车(车辆总价22万元,首付32500元,月供6036元),并挂靠在汽车运输公司名下进行运营。奈何理想丰满,现实骨感,雷震独自跑车不到一年,收入并不可观,仅每月月供就已经压得喘不过气,于是,雷震决意及时止损,将车辆无偿转让给有意接手的好友林松。2022年8月15日这天,两人签订了《车辆转让合同》,约定:雷震将车转让给林松,并由林松代雷震偿还剩余车辆贷款,车辆月供6036/月,剩余贷款期数27期,合同签订之日起,雷震需将车辆交付给林松,林松需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车辆剩余贷款,如果林松逾期偿还贷款3日以上,雷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转让车辆,同时雷震有权要求林松赔偿因逾期偿还贷款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合同签订后,雷震将车交付给了林松,心里顿时轻松了许多。前两个月,林松都按期将月供费用转给了雷震,可10、11月份,林松就没再转月供款,雷震为不影响信用,自掏腰包垫付了月供,并联系林松,依约向其索要车辆及损失。截止12月24日,林松才将车辆归还给雷震,并表示不仅不会承担违约责任,还一再认为货车系雷震融资租赁而来,雷震与其签订转让合同已构成违约,理应向其支付违约金。雷震听到此话,顿时怒从心起,两人大吵一架,昔日友情荡然无存。之后,雷震不甘坐以待毙,遂当即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擅长办理合同纠纷案的王思思律师接待了他。经过一番了解,王律师对此分析到,雷震与林松签订了《车辆转让合同》,合同合法有效,现林松并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确属违约,理应归还雷震车辆及对雷震遭受损失进行赔偿。至于对方称车辆系融资租赁而来,只需找到证据证实车辆所有权人系自己,对方便无话可说,雷震听后,当即委托王思思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将林松诉至法院。


雷震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雷震与被告林松之间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

2、判令被告林松支付原告雷震车辆占有使用费13100元;

3、判令被告林松支付违约金30000元、律师费7000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林松承担。


庭审现场


被告林松

该案涉车辆系我方从雷震处接手而来,并向其支付了两个月的月供,现今雷震已收回案涉车辆,并主张解除《车辆转让合同》,则雷震理应退还我向其支付的月供12066元。其次,雷震在与我签订合同时就已违约,案涉车辆系雷震融资租赁而来,且雷震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转让该车辆时已取得出租方许可,故其根本无法正常转让该车辆给我,根据合同约定,雷震理应向我支付违约金30000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思思律师

当事人与被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由于被告未依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车辆月供,已属违约,故我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再有,根据《民法典》“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的规定,被告未按约支付车辆月供,已构成违约,现案涉合同因被告违约而解除,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有权请求被告支付案涉车辆的占有使用费131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律师费7000元。至于被告称我方当事人无法正常出让车辆,存在违约,我方认为被告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当事人无法正常出让车辆,反观当事人已依约将案涉车辆交付给被告使用,且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案涉车辆系当事人所购买,仅是挂靠在汽车运输公司名下,故被告所言纯属虚假。综上,望法院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且经本院核实,被告逾期未缴车辆月供行为确属违约,故对于原告诉请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律师费7000元,车辆占有使用费13100元。考虑到合同解除,原告理应将被告前期支付的月供12066元返还给被告,故两人之间债务互相抵消,但抵消后,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1034元。对于被告主张原告转让车辆系融资租赁而来,原告无法正常转让,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但因其未能提供实质性证据进行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结果


1、原告雷震与被告林松于2022年8月15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于2022年12月24日解除;

2、被告林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震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1034元、违约金30000元及律师费7000元。


办案心得


王思思律师:“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都认为对方违约,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我们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多方为其搜集证据,有了足够的证据加持,庭审中对方节节败退,最终,法院采信我方法律意见,当事人得以成功维权。实践中很多因合同闹得不愉快甚至反咬一口的案例,对其提醒大家,切莫与其过多纠缠,及早寻求法律帮助,及早结束纠葛。”



办案律师


王思思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合同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财产侵权
所获荣誉:2022年度十佳案例、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
同行评价:王思思律师从业至今,已办理了数百件案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财产侵权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较强的沟通与表达能力,以及突出的判断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王思思律师致力于成为一名专业过硬的优秀律师,用可靠的实力竭尽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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