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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总包不按约支付进度款,还反诉承包方违约索赔324万,霖澳律师助当事人拿回44万工程欠款及利息,总包全部反诉请求遭驳回

发布时间:2023/07/13 16:18:25   Click:

案情概要


主营电梯生产、安装的A公司中标B公司的项目招标工程,于2020年8月15日签订了《综合配套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25台电梯设备,并负责安装及运输,同时约定:合同总价为5186000元;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7日内,B公司向A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预付款;第二次付款:电梯设备进场7日内B公司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40%;第三次付款:所有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法定检测中心验收合格并颁发运行许可证且移交B公司使用1个月后无安全质量问题,B公司向A公司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第四次付款:总体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B公司支付至合同价格的75%……履约担保金自A公司收到中标书后7日内按中标价的10%提交给B公司。A公司交货时间为90天,届时所有设备的生产或采购、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合格证明一并移交,交货地点为施工现场。若A公司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则应向B公司支付延迟交付违约金,每迟交一天,按阶段需支付合同设备价格0.5% - 1.5%的违约金,相反若B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也应向A公司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将25台电梯全部安装完毕,并于2022年3月30日取得25台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总体项目于2022年4月29日竣工验收。可B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截至2023年1月15日,B公司仅实际支付A公司3441488元,按照合同约定,总体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5%,即3889500元,因此B公司还尚欠付A公司合同款项(进度款)448012元。事后A公司多次催讨,B公司却不为所动,忍无可忍的A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遂让公司法务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进度款448012元及延迟付款违约金518600元,谁料B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不仅迅速提起反诉,还要求A公司支付延迟交货的高额违约金3241250元,A公司见状恐公司法务应付不了,当即委托与公司有常年合作的顾问单位——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来处理,律所了解情况后,指派了在工程纠纷领域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贺刘成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A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合同(进度款)欠款448012元;

2、判令B公司以448012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48012×4.35%)/365天(即53.39元/天)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3、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518600元。


B公司反诉诉讼请求


判令A公司立即向B公司支付3241250元违约金。


庭审现场


B公司

我司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相反A公司未按约缴纳履约保证金及迟于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应承担违约责任。首先,我司已按约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根据合同约定,我司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5%即3889500元,而我司实际向A公司已支付3441488元,若加上预付款10%(518600元),则已超付——预付款的金额与A公司应支付的10%履约保证金相同,因A公司未支付履约保证金,而我司亦未支付预付款,因此可以相互抵扣,抵扣之后即视为我司履行了支付预付款的义务,B公司也履行了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故我司并未逾期付款。其次,逾期交付先于逾期付款,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的交货时间为90天,从我司2021年1月7日付第一笔货款(41488元)时起算,那么A公司就该于2021年4月7日之前交付所有电梯设备,但当时A公司还未开始生产电梯设备,我司不但没有计较,继续与A公司合作,还在同年4月29日,向A公司支付了150万货款,以上这两笔货款即为我司提前支付给A公司的30%进场进度款;直到2022年4月29日竣工验收,A公司才算是交付完毕,已远超合同约定时间,所以A公司应先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才有权要求我司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经我司核算,按2021年4月29日作为交付时限起算点并计算违约金,A公司需承担的违约金为3241250元。

贺刘成律师

1、A公司未违反合同约定,B公司不享有主张抵扣履约金的权利。首先,对于B公司提出的A公司未支付履约保证金,故其也不应支付预付款,两者相互抵扣,且所支付的进度款已超付。我方认为,履约保证金系担保性质,与合同的进度款性质不同,是不同的条款,A公司按约交付货物完成竣工验收,B公司则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10%预付款也是进度款的一部分,是否支付履约保证金并不影响合同进度款的支付。其次,履约保证金本就应在合理的时间退还,现退还条件已成就,B公司再以未支付履约保证金为由扣除10%的进度款,不合理,并且合同签订后,A公司选用银行保函进行担保符合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也未对《履约保函》提出过异议,故A公司不存在“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即B公司不享有“不用再支付同等金额的预付款”的权利。

2、我方认为B公司主张A公司迟于合同约定期限交货构成违约,应按2021年4月29日作为交付时限的起算点并计算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B公司一直不按约付款,系B公司违约在先,基于B公司的违约行为,即使存在电梯交付逾期的情形,A公司也不存在违约责任,且在案涉项目的施工过程中,A公司一直都在履行合同义务,根本不存在B公司所称的违约情形。电梯属于定制产品,定制前需对现场的门洞尺寸、井道尺寸、地坑深度等参数进行测量确认,进行排产发货,而上述电梯洞口的施工方是B公司负责实施,故何时达到测量条件、何时能够收货、何时开始安装都是根据B公司的施工进度来决定,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案涉所有电梯的安装周期,从制造出厂到安装,基本不会超过一周时间,因此为加快电梯安装进度,A公司曾多次催促B公司尽快将施工现场整改到具备测量、发货、安装的条件。因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必须由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合格检验报告,这就要求不仅电梯要安装完毕,其他的如电源、照明、电缆、防火检修等附属设施及收尾工序也要完工,才能启动检验程序。所以直到2022年3月30日才取得25台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总体项目于2022年4月29日竣工验收。如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A公司的确延迟交货了,但这并不意味着A公司违约,造成迟延交货不能归责于A公司一方,再有即便A公司违约,B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也过高,请求进行降低。最后,我方认为B公司存在恶意诉讼、恶意主张320余万元违约金、恶意财产保全的主观故意,请求法院对其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B公司主张以A公司未支付10%履约保证金为由抵扣10%的预付款,无理无据,故对于B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B公司应按约向A公司支付75%进度款的剩余部分448012元。而对于双方各自主张对方违约,双方虽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但违约金的计算仍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本案中,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综合考虑双方在本案逾期交货和逾期付款中存在的过错、损失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双方均不再向对方支付本案起诉前的违约金,并确定B公司自A公司起诉之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年利率3.6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案货款付清为止。


案件结果


1、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货款(进度款)448012元,并自A公司起诉之日起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2、驳回B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贺刘成律师:“本案有一个难点,对方主张‘A公司未交履约保证金且未按约定时间交货构成违约’,从客观事实来看,A公司也确实存在上述两种情形。我们接受委托后,为证明A公司并未构成违约,迅速梳理案件,收集证据,庭上极力证明A公司以其他方式提供了履约保证,且工期延误并非A公司过错,即A公司并不构成违约,法院最终认可了我们的法律意见,驳回了对方提出的高额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A公司通过执行顺利拿到进度款。”


办案律师


贺刘成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工程部部长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劳动工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十佳案例、2022年度优秀律师

同行评价:贺律师在执业以前曾在部队服役多年,培养了他独特的思维方式、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坦诚豁达的待人方式。贺律师致力于民事侵权、债务处理、刑民交叉、疑难民商事争端解决等专业领域,曾参与处理多起重大疑难诉讼和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贺律师擅长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特别在工程房产、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注:案件中人名、公司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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