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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癫痫患者不慎车祸,后突然晕倒,交警无法划责,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赔,霖澳律师专业协助,通过起诉成功认责并拿回应得赔偿

发布时间:2023/07/19 15:39:40   Click:

案情概要


2021年12月29日早上6时左右,齐恒(癫痫患者)骑着自行车行驶在回家途中,由于冬天早晨雾气较大,道路视线并不是很好,由李阔驾驶的小型轿车突然出现在非机动车道,齐恒刹车不及,猛地撞上李阔轿车车尾,不幸伤及头部,引发癫痫,神经已然不太正常,但齐恒还是在案发现场坚持等交警前来,简单回复后他便独自跑去便利店买水,结果晕倒在店内,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期间因情况不乐观,还做了开颅手术,以致前后医疗费就花去10多万。在其住院期间,交通警察部门对该事故进行调查,但因无法查明案发时两人车辆的行驶状态,遂仅是出具《道路事故证明》,并未对该事故划分责任,也因此齐恒所有医疗费都是他个人先行垫付。

齐恒出院后,认为尽管交通警察部门未能对事故划分责任,但轿车司机理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于是找到李阔及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可李阔却说车辆是在A公司租的,车主及被保险人系A公司,应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时,案涉车辆系停止并未启动,齐恒因处于醉酒状态径自撞上案涉车辆车尾,且齐恒自身就有疾病,应由齐恒自行担责。齐恒眼见两方皆不愿赔偿,遂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擅长处理交通事故案的梁洁律师接待了他,经过与齐恒详细地沟通,梁律师建议其诉讼维权,但因事故未划分责任,能否维权成功有一定风险。但齐恒听后表示愿意争取,并当即委托梁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将李阔、A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梁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调查收集证据,并协助齐恒做了伤残鉴定,结论为九级,因庭前准备充足,庭审中,梁律师“火力全开”。


齐恒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齐恒(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40018.15元;

2、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代为支付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处理。


庭审现场


李阔

我对事故无异议,车辆系我在A公司租赁使用,并口头约定如果发生事故我只需要承担20%的责任。

保险公司

我司对事故证明有异议,根据车辆GPS历史轨迹可以看出,两车发生碰撞时,李阔车辆属于停止状态,而齐恒当时系醉酒状态,由此李阔机动车应属无责。其次,齐恒在事故发生后间隔很久才在别处摔倒,无法排除齐恒在此期间是否存在其他碰撞的可能。再有,齐恒伤情鉴定是血压升高导致异常脑血管破裂产生的颅脑损伤,并非与车辆直接碰撞所致,由此应将齐恒自身疾病考虑在内。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梁洁律师

案涉事故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双方的车行状态未查明,保险公司就称案涉车辆发生事故时处于停止状态,关于这一点,我方认为,案发时系李阔驾驶的案涉车辆突然变道至非机动车道才会导致当事人与之相撞,而非保险公司称案涉车辆系停止状态,就算真如保险公司所说,案涉车辆案发时是停止状态,案涉车辆占用非机动车车道已然妨碍了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现发生事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保险公司认为当事人所受损害系其身上疾病所致,依据鉴定意见,当事人颅内损伤系碰撞后血压升高导致异常脑血管破裂后脑内出血,是交通事故与自身脑内血管结构异常共同所致。尽管当事人脑内血管结构异常是自身体质问题,但并未直接造成脑内出血或颅脑损伤,且保险公司也并未举证证明当事人血管异常已达严重疾病程度,遂当事人体质状况不是侵权法律关系中的法定过错,不足以纳入侵权关系中多因一果的“因”的考量范围,不应以当事人个人体质状况对事故损伤存在一定影响就让当事人自负责任。再有,保险公司抗辩称当事人案发时属于醉酒状态,且在案发后是在别处摔倒,外出期间可能还发生其他碰撞,对此因保险公司并未举证予以证明,我方坚决不予认可。至于李阔,尽管车辆系租赁而来,但该事故中,案涉车辆系李阔驾驶,不论是变道至非机动车道还是停车在非机动车道亦属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交通管理部门未能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大小,故只能根据可能情形进行推断,经本院推定,不论是被告李阔停车后发生的事故还是变道行驶中发生事故,原、被告均有过错,本院根据双方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被告李阔对事故承担60%的责任,原告齐恒承担40%的责任。对于保险公司抗辩意见,因其并无有力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此次事故,经本院核算,原告齐恒所受损失共计226793.01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原告齐恒赔付176513.10元,因保险合同约定,间接损失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即鉴定费和医疗自费金额合计23118.23元,由被告李阔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齐恒13870.94元(23118.23×60%),剩余损失,由原告齐恒自行承担。


案件结果


1、被告李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齐恒支付赔偿金13870.94元;

2、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76513.10元。


办案心得


梁洁律师:“本案较为困难,其一、案发后,交警队因不能查清事故发生时双方车辆的状态未对事故划分责任;其二、当事人自身体质问题(天生脑血管异常),稍微发生一点碰撞都会脑出血,以致于当事人找被告李阔及其保险公司索要赔偿时,均被拒。我们接受委托后,尤其针对这两个难点做了充分准备,在庭审上全力以赴,只为能帮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合法权益,尽管最终法院判决结果与预期诉求有差距,但相比之前当事人损失无人肯承担,已是较好的结果。”



办案律师


梁洁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工伤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环境权益维护志愿律师

同行评价:拥有丰富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把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件相结合,擅长各类法律文书写作,具有良好的理解能力与沟通能力。在执业生涯中,一直致力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力求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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