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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58岁大叔与邻居女子交往过甚,被其家属控诉强制猥亵,霖澳律师抽丝剥茧揭开真相,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及不起诉结果

发布时间:2024/06/26 09:28:27   Click:

案情概要


年过五旬的张三和小美系邻居,并且小美多次到张三家中“玩”。这天小美刚刚从张三家中回来,姐姐阿丽便问到小美最近怎么总往外跑,面对阿丽的询问,小美一直含糊其辞,阿丽担心妹妹受伤害,情急之下抢了小美的手机,翻看了小美的聊天记录,这才发现小美最近联系的人正是邻居张三。

两人露骨的聊天记录让姐姐十分愤怒,而且在姐姐的逼问下,小美说了两人的相处细节,包括会让张三摸胸,姐姐这一听,急了,硬拉着小美去了派出所报警,张三当即被派出所以涉嫌强制猥亵罪抓捕归案。

张三被抓时一头雾水,听到被捕原因后心中一紧,随后其家属委托到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的汪余财律师为张三辩护。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马进行了阅卷并会见张三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随即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评估。

张三被捕期间,派出所对张三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侦查,汪律师也在全力搜集整理相关证据并为张三争取到了取保候审。不久后,张三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汪律师也即刻前往检察院递交《关于犯罪嫌疑人张三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的法律意见书》。

汪律师表示,首先张三并没有对小美采取过小美不能反抗的伤害、殴打等暴力行为,也没有采取使小美不敢反抗的威胁、恫吓等胁迫行为,更没有采取使小美不知道反抗、无法反抗的其他方法,不存在强制猥亵行为。

其次,两人的来往一开始是由小美主动约的张三,并到张三家中要求他为自己充话费,张三先后两次为小美充话费,小美也未支付张三话费,张三便摸了小美胸部,实质上相当于一种交易行为。张三的行为与刑法所打击强制猥亵行为有本质区别,不是犯罪行为。

并且根据汪律师的调查,小美在当月12日与13日连续两天到张三家中让他为自己充话费,而当月15日其姐姐才声称小美被强奸由此报案,并且无论是从两人的聊天记录还是医院的检查结果,都可以确认小美对性行为有深刻的理解,且具有普通成年女性通常掌握的生理知识和性生活经验,因此可以推断小美完全是自愿,且属于一种变相的交易行为。

除此之外,事情发生之后,张三考虑到对小美家人的影响,已经积极主动向小美及其家人表达歉意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因此,案件中张三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综上所述,现存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张三对小美采取了强制猥亵行为。


案件结果


最终,经过汪律师的全力争取,检察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对案发经过陈述不一致,无客观证据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三不起诉。


办案心得


汪余财律师:“在办理本起案件时,我们花费了大量的时间调查案件事实以及整理相关证据,对方坚称当事人强奸了自己的妹妹,但经过我们的实际调查发现,其实两人在案发之前就多有联系且处于暧昧状态。案发之后,对方被检测出轻度智力障碍,但不能以事后的鉴定结果来认定当事人知道对方智力有问题。最后经过我们的全力争取,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证据存疑不起诉的结果,判定当事人无罪。”



案件承办人


汪余财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部执行部长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所获荣誉: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

同行评价:汪余财律师,拥有5年司法系统工作及民商事诉讼代理经验,2014年7月至今专注于刑事辩护,在其10年刑辩从业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代理刑事案件300余件,其中多件二审改判案件。大量经办案件获得了死刑改判、不予起诉、不批准逮捕、缓刑、轻判、变更罪名、取保候审等良好结果。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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