霖澳律所首页   |   免费热线:180-4859-4636
 您好,欢迎来到霖澳律所!   联系我们

180-4859-4636

团队介绍 专家顾问 成功案例 霖澳新闻 关于我们
业务领域
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婚姻继承 债权债务 法律顾问 其它纠纷

合同纠纷

LINAO LAW
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工程房产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婚姻继承 法律顾问 其它纠纷
点此免费通话

180-4859-4636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分公司拖欠百万工程款后注销,当事人受让债权且有欠条也无用,霖澳天府分所律师让总公司及项目负责人担责,助当事人拿回全款

发布时间:2025/03/10 16:58:11   Click:

案情概要


蒋安、张三、李四、王二和王五均是多年来一起承包工程的伙伴,几人称兄道弟,情同手足。2022年2月,五人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共同经营后续的所有项目,并推举张三作为第一负责人,统筹安排各项工作。


没过多久,5人就迎来了一个大单。2022年3月15日,李四作为团队代表与A公司成都分公司(后称:B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李四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B公司在甲地的九个电梯工程项目。


此后,5人按约开始共同经营上述电梯项目,其中,蒋安负责水泥材料的供应。2022年8月,项目完工,张三与B公司就完工的项目进行结算,项目负责人阿伟代表B公司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案涉项目结算金额为109万元工程款。


结算后,张三、李四等人多次找到B公司索要,可都无功而返。5人迟迟拿不到钱,一时间非常焦灼。


2023年3月11日,张三将其与B公司办理结算享有的109万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蒋安和王二,其中蒋安受让债权378860元,三人共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同年3月15日,张三向B公司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再次确认债权转让,并说明B公司可直接将378860元工程款转入蒋安银行账户。


随后,蒋安联系到了B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阿伟,阿伟向蒋安出具了《欠条》,载明“依据张三与B公司的结算协议内容,阿伟欠蒋安378860元,于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10万,2023年9月15日前支付10万,剩余款项在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


可即便拿到了《欠条》,无论是B公司还是阿伟,仍然没有支付这笔款项,最终,蒋安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经过对比,蒋安委托到了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的狄蓓律师为代理人,协助自己维权。


狄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即对案件情况进行了梳理,狄律师提出,目前B公司已经显示为注销状态,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总公司即A公司来承担责任。另外,阿伟向蒋安出具《欠条》,载明B公司的结算款由其支付,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可视为债务加入。


据此,狄律师立马着手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在与蒋安沟通多次后,制定好诉讼策略,协助蒋安将阿伟及A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将张三、李四、王二及王五列为第三人提起了诉讼。


庭审现场


阿伟辩称

一、从2022年2月26日开始,由B公司承包给了张三等人9个项目,其中有5个项目已全部完工和验收,现在尚有4个工程项目因未完成施工,还未验收,根据双方所签订的结算单相关约定,要达到完工和验收的标准后,才能支付该工程项目款。此外,对于4个项目中需要整改的地方,张三至今都没有进行过整改。因此,B公司及阿伟有权拒付工程款。

二、阿伟向蒋安出具欠条是因为蒋安多次前往B公司闹事,为保护公司的信誉,防止事态扩大,减少公司的损失,阿伟才出具了这一份欠条,并且欠条明确按照张三与B公司的合同内容去执行,即按照最后双方确定的结算单内容作为结算依据,因张三未根据结算单就部分项目予以整改,目前未到付款时间。

A公司辩称
一、A公司与蒋安并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且蒋安提供的李四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蒋安不是合同相对人。其次,蒋安提供的合伙协议只是证明了蒋安与其余4人系合伙关系,协议内容并没有约定是B公司与其合作的项目,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故A公司不应当承担支付其工程尾款的责任。

二、A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蒋安所有证据明确显示债务人为阿伟,而非B公司,也非A公司,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蒋安应当向阿伟主张该债权,而非A公司。其次,《债权转让协议》也明确说明债权人张三已将其对阿伟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蒋安,故A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狄蓓律师代理意见
一、关于阿伟称剩余工程款未达到支付条件的问题,虽然张三与B公司、阿伟共同出具的结算单设置了付款条件,但是阿伟又向蒋安出具《欠条》,明确欠款金额和具体的分期付款期限,结合阿伟代表B公司与张三签订《结算单》的事实,阿伟向蒋安出具欠条的行为应由B公司承受,且欠条中未指出案涉项目未达到付款条件,故按照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应当认定已经达到了付款条件。同时,在阿伟与蒋安的电话沟通时,也表示会尽快支付,称目前未支付的原因是阿伟经济状况恶化,这进一步说明了案涉款项已达到付款条件。

二、关于A公司称其不应承担债务的问题,首先,张三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已经明确告知了债务人B公司,B公司认可其债权转让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构成了债权转让,蒋安作为新的债权人对B公司享有378860元债权。其次,A公司系B公司的设立人,根据相关法律“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378860元债务,应由A公司承担。

三、关于阿伟和A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问题,B公司的员工阿伟向蒋安出具《欠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表明其自愿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支付责任,构成债务加入。因此,阿伟和A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狄律师的所有代理意见,判决A公司、阿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蒋安连带支付工程款378860元及利息。


判决之后,A公司及阿伟均提起了上诉,狄律师二审再助蒋安维权,针对已经确认的事实再次进行了补充说明,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狄蓓律师:“本案当事人虽有《债权转让协议》《欠条》等证据,但仍然迟迟无法拿回应得工程尾款。委托到我们的时候,涉案分公司已经显示注销,我们将总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债务。庭审中,我们出具了有力证据证实出具《欠条》的项目负责人已经达成了债务加入,确认其与总公司对债务的连带责任,法官也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即便后续对方提起了上诉,但法院最终还是维持了原判,我们成功为当事人维权,拿回了应得工程款。”




案件承办人


狄蓓

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建工房产、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3年度律所新锐、2024年度优秀律师、2024年度工程房产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债权债务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狄蓓律师有着丰富的司法系统工作经历,曾就职于法制办与司法局,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以及拥有高效率处理案件的能力。狄律师在建工房产、债权债务以及合同纠纷等领域技能突出,擅长谈判与调解。狄律师性格率真开朗,工作认真,办案积极,亲和又不失专业的沟通备受委托人的好评,她坚信“公理之下,正义不朽”,始终保持着一颗热爱法律与正义的热忱之心。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点此免费通话

180-4859-4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