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快递网点合伙人送快递受伤,为获高额工伤赔偿,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霖澳律师助公司应诉,力证双方系合伙,获仲裁委支持
案情概要
公司合伙人干活受伤,仲裁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7月25日,张三、李四、王五等6人共同签订了《合伙承包快递协议合同》,该合同约定6人合伙出资经营快递网点,各自按相应比例出资,作为前期启动项目的费用,待盈利后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2021年7月27日,该网点正式注册登记成为A公司,其中由李四担任公司法人,其余几人均为股东。一切准备妥当,6人各司其职,全心投入,A公司的业务很快步入正轨。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A公司仅运营2年即引发纠纷,起因是张三在送快递期间,因被快递三轮车门板砸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其认为构成工伤,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工伤赔偿。
对此,A公司其他合伙人自是不予认可,一致认为张三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权要求工伤赔偿。可张三并未就此罢休,而是直接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面对该情况,李四作为A公司法人,当即来到#霖澳律师事务所 咨询,并选择委托廖娅婷律师担任代理人,协助应诉。
霖澳律师助公司应诉,力证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获仲裁委支持
廖律师受托后,通过对案件详细梳理,明确指出,合伙关系的存在与否并不必然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A公司若想实现减损,难度较大,还需全力取证。随后,廖律师迅速协助李四多方取证,并取得实质性进展。
仲裁委开庭后,张三为证明其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主张与A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未实际提供),并提供了2页李四在工作群内对工作人员及其安排工作任务、明确休假情况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部分李四对其金额较高的转账记录。
对此,廖律师积极举证,并指出,张三与A公司之间属于投资合伙关系,在A公司成立之初,张三与李四、王五等6人经内部沟通协商签订了合伙投资协议,并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张三作为合伙人之一基于利息共享、责任共担等原则,在合伙企业无论从事何种工作,均是执行合伙事务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便在此过程中额外付出了劳动,这种劳动也是其自己在为自己服务,是为自身谋取利益的行为,具有更多的自主性,欠缺劳动关系从属性这一核心要件。
其次,从A公司与6人近2年的转账记录来看,A公司给包括张三在内的股东的转账时间、金额不具有稳定性,更符合投资分红的特征。
最后,A公司并未以用人单位的身份对张三进行长期、稳定的考核管理,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综上,A公司与张三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查,采纳了廖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A公司与张三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张三的仲裁申请。
然而,对于该结果,张三表示不服,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廖律师的有力论证下,法院最终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廖娅婷律师:“本案原告在受伤出院后,为争取高额工伤赔偿,以当事人(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为此提交了当事人(公司)对其安排工作、休假及转账的详细记录。对此,当事人(公司)想维权,有一定难度,因为合伙关系并不能当然地排斥劳动关系。可即便如此,我们也并未气馁,而是通过积极举证,并围绕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从属性’进行有力论证,最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让原告目的达成。”
案件承办人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廖律师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耐心接待每一位当事人,不会以案件标的的大小来区别对待,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最大化,执业以来,始终坚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服务宗旨。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