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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女工程师遭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霖澳天府律师破解公司“因客观情况变化”抗辩,成功认定十三薪性质,助其拿回款项超23万

发布时间:2025/10/16 17:29:15   Click:

案情概要


女工程师遭公司区别对待,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5月6日,陈丽入职A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双方当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4年3月27日,双方又续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4年11月15日,A公司的负责人找到陈丽,表示因“公司运作产品变更”,决定关闭陈丽所在的岗位产品线,并对陈丽提出了转岗要求。


对于突如其来的变动,陈丽有些措手不及,且让她无法接受的是,在A公司所提供的成都区域内可选择的岗位中,根本没有适合自己的选择,只有远在广州的公司总部有相应岗位。


而更让她感到愤怒的是,她发现公司内与其岗位相同的人员却能够在成都转岗,而这都取决于他们和领导的关系更好。


基于公司的区别对待,陈丽多次找到A公司讨要说法,可最终等来的却是A公司的一份《工资结算通知》,其中明确载明,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因陈丽在转岗问题上不予配合,自次日起无需继续到岗上班。


霖澳(天府)律师深入剖析案情,助当事人仲裁维权

既然A公司已经做到如此地步,陈丽果断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当即委托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天府分所的姜沙律师为代理人,协助自己仲裁维权。


陈丽先是向姜律师详细阐述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而姜律师也当即梳理案件事实情况,分析A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进一步确认陈丽的维权诉求,随后针对每项诉求进行多方取证,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当即协助陈丽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十三薪38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8000元以及12月未发工资。


不久后,A公司得知陈丽已经开始进入法律程序,于是主动向陈丽支付了12月工资及补偿金119743.02元,试图就此“打发”陈丽。


然而,经过姜律师的核查计算,即便认定A公司的这笔钱是补偿金,但该金额也远低于实际应付金额,并且应当发给陈丽的十三薪及12月工资也未补齐。因此,陈丽还是决定要仲裁到底,势必要拿回自己应得的每一分钱。


公司方坚决否认自身存在违法行为,亦不认可事先约定的十三薪制度

庭上,A公司“大倒苦水”,将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包装成“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无奈之举,还表示其已向陈丽提供转岗岗位,是因为陈丽个人原因才导致转岗协商失败,而后陈丽离职,公司也已经按照制度支付了相应补偿;


不仅如此,A公司还玩起了文字游戏,对于劳动合同中关于“十三薪”的约定,其指出双方仅存在年终奖的约定,而年终奖的发放金额需要根据公司总体经营及个人业绩考核进行计算,因为陈丽的年度目标未达成,因此其年终奖也将进行相应扣除。


霖澳(天府)律师强势攻破公司抗辩,当事人顺利拿回超23万

面对A公司的答辩,姜律师当即拿出有力证据,逐一反驳,当庭撕破A公司的虚伪面目。姜律师指出,陈丽入职A公司时,双方约定薪资模式为年薪制,陈丽离职前年薪为266000元,其中年工资228000元,年基础奖金38000元。


陈丽年薪中包含的年基础奖金是企业薪酬体系中的固定奖金模式,与绩效奖金、年终奖金等浮动奖金不同,不受个人或公司短期绩效的影响。该年基础奖金与陈丽月薪呈倍数关系,发放时间具备周期性,于每年的年底发放,满足十三薪的标准,且陈丽入职后,年底发放的该款项一直按约定足额发放,未进行过扣减,该款项性质应当属于陈丽固定的劳动报酬。


如今A公司与陈丽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正当阻却条件成就,且A公司未举证证明陈丽工作情况存在不满足发放条件的情形,故A公司仍应当按约定足额发放陈丽该款项。


而关于赔偿金的问题,A公司所述的“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中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所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强调的是情况发生的“客观性”和影响的“重大性”。其通常指企业无法自主控制、无法预见的情形,如国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应是非用人单位所能主观控制的情形。


而本案中,A公司所述的“公司运作产品变更”早在2年前就已经进行了调整,这并非关闭陈丽所在岗位产品线的根本原因,A公司系凭借主观意愿进行了企业自身经营策略调整,并非“客观情况变化”导致,A公司以此解除与陈丽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即使的确存在“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通过相关证据可知,A公司告知陈丽目前无成都区域的转岗岗位,仅为其提供岗位差异较大且需专业年限限制或跨行政区域的岗位,但却为与陈丽相同岗位的人员提供成都区域的岗位,甚至仍在招聘网站上招聘相同岗位的人员,A公司此举对陈丽显失公平,系逼迫其离职。


再有,A公司也从与陈丽充分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亦未通知工会,其解除程序违法,且未按法律规定向陈丽支付经济补偿和待通知金,A公司仍属于违法解除。


最终,经姜律师的全力举证和专业论证,法院采纳了其代理意见,抵扣A公司已支付金额,判决由A公司支付陈丽十三薪30748.8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9374元以及十二月未付工资190.32元。



办案心得


姜沙律师:“本案公司方以‘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方面解除与当事人的劳动关系,试图以此掩盖其违法事实,同时对与当事人的十三薪约定矢口否认。我们通过搜集充分证据,有力论证了公司方并不构成‘客观情况变化’的要件,同时凭借完整的证据链条,认定了十三薪的性质,成功为当事人拿回了超23万的款项。借本案提醒大家,工作中一定要留存好薪资结构证明,尤其是有关十三薪等特殊情况的约定,以为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证据,从而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承办人


姜沙

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劳动争议部部长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3年度最具影响力律师、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2024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姜沙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尤其擅长办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此外,姜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仅专业、严谨,还能很好地将理论与执业经验有效结合,及时、高效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姜律师秉持“只做精品”的理念,精心打磨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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