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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有划痕,没合格证!这批电动汽车没法卖!合同还有必要继续履行吗?

发布时间:2019/01/28 16:31:24   Click:

电动汽车因为环保不费油,被越来越多人青睐。家住在成都双流区的刘华也看重了这一点,打算代理个品牌在当地来销售。经过考察,他最终选定了北京一家公司生产的老年代步四轮电动车,这款车终端销售价格很低,应该有不错的发展前景。


刘华经过前期参观北京德牧科技公司展厅的现场车辆,北京德牧科技表示向刘华提供的车辆与展厅展示的车辆型号、质量及相关服务一致,刘华表示满意。2018年1月23日,双方在北京签订《代理商协议》协议约定:刘华向北京德牧科技缴纳168000元的产品销售费和品牌合作费,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提供10辆四轮电动车,并承诺提供的老年代步四轮电动车无任何质量问题。


2018年2月4日,刘华收到了德牧科技提供的十辆老年代步四轮电动车,在对车辆验收的时候发现车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所有车辆均存在掉漆、凹陷、擦痕等多种质量问题,随车配备的车辆合格证与车辆信息完全不一致。刘华当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进行拍照并将照片发往德牧科技进行确认。德牧科技确认:车辆确实存在刘华所说的质量问题,并承诺帮刘华处理。


随后,刘华一直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北京德牧科技进行联系,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其他有效解决。然后又多次催促德牧科技调换车辆或者退货,德牧科技一直表示愿意解决问题,但是一直拖延,至今没有处理。


由于德牧科技提供的老年代步四轮电动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并且德牧科技一直不予调换或者退换,导致刘华不仅无法对车辆进行出售,更是需要租用场地停放保管车辆,导致刘华重大经济损失,霖澳律师作为刘华的代理律师特向北京德牧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诉讼。


刘华代理律师陈彦认为:


一、 被告违约在先,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


在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后,原告多次催告,乃至在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后,仍然没能得到有效解决,系重大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解除合同。


二、 从法律规定来讲,被告所提供的老年代步四轮电动车系属来源不明,乃至非法产品,完全无法正常进行销售,系被告的根本违约


参照《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分发布的《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432号建议的答复》,四轮电动车亦属于机动车范畴,在相关四轮低速电动车标准发布之前,应参照相关的机动车,电动车行业法律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然而本案中涉案的10辆四轮电动车经被告盖章的《合格证》并无相关部门认证,系被告私自伪造,其中的合格证编码完全不可查询,车辆识别代码也不能与车一一对应,且被告的经营范围中没有机动车制造资格,更不是《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合法合规产品。因此,本合同从根本上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并根据约定主张违约金。


三、 原告依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付款、告知、催告义务,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基于被告的不作为与违约行为,车辆的保管费与运费应当有被告承担。 


霖澳律师向法官提交了车辆照片、合格证等相关证据。


被告代理意见:


被告德牧科技——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


一、原告主张解除《代理商协议》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合同不仅包括首次铺货,还包括区域经营权和品牌使用、产品开发、相关培训等,合同金额不完全等于货物金额。


二、该批产品确实存在瑕疵,我方同意调换货,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三、公司已经将经营权、品牌使用权的授权文件给了原告,且同意调换货物,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


四、原告要求退还168000元没有依据,协议也未约定若铺货存在瑕疵应退还合同款,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此款不予退还。


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没有依据,我方愿意调换货,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也就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


法院认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代理商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因被告提供的车辆质量问题,以及退换货的方式无法达成一致,致使原告无法进行正常销售,故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合同款。


因此,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销售合作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本院予以支持,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序,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


法院判决:


1、 解除双方签订的《代理商协议》


2、 被告德牧科技返还刘华合作费168000元


3、 原告十日内将质量不合格的老年代步四轮电动车退还给被告


4、 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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