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工期一拖再拖,不给尾款不入场!闹心装修何时休?霖澳律师怎样为他争取到赔偿?
装修公司中途撤出,当事人另寻其他装饰公司继续施工,究竟是谁违反了装修合同?又该如何按照装修合同进行理赔?多产生的费用又该谁来支付?
装修公司工期延误 瑜伽馆频繁遭遇退款
“老板,我要退卡!”
张永斌这几天实在是头大,花了100万准备开设一家瑜伽馆。预期在这个月就开业,还雇佣了一些会员顾问,进行推广。“提前办卡有优惠,瑜伽馆下个月就能开馆” 凭借这样的宣传口号,张永斌的瑜伽馆市场反响挺好的,就这半个月,会员卡就办出去几百张,张永斌信心满满。可没想到,在店面装修的问题上,栽了跟头!“张师傅,你们啥时候能来继续施工?工地几天没开工了!”张永斌不断催促着高鹏装修公司项目负责人。
“你把尾款29000元付了,我们就继续施工!”
“可是,合同不是说好的吗?竣工后再付尾款,怎么现在就要来付钱?”
“那我可不管,不收钱我们不动工,你要是实在等不起就找别人给你做!”
3个月前,张永斌找到高鹏装饰签订了一份价值29万元的装修合同。张永斌分两次分别转账145000元、116000元。合同约定剩余29000元在竣工时支付。结果,约定好的2个月工期实际用了三个月,在尚未竣工时高鹏装饰就要求收取尾款。原定于本月开业的瑜伽馆,却迟迟不能开业。瑜伽馆客户如约而至,只看到乱糟糟的施工现场,“老板,瑜伽馆还开不开了,你们是不是骗人的,是不是只收钱,不开馆?快给我退卡,不退我就报警了!”迫于压力,张永斌只得再找第二家装饰公司蓝海装饰继续施工,拖了一个多月,瑜伽馆总算是开业了。客户退费达到了20多万。张永斌想到高鹏装饰公司的违约行为,表示非常愤概,委托霖澳律所将高鹏装饰告上了法庭。
为了明确违约责任 积极收集多方证据
霖澳律师芦雪律师分析了张永斌与高鹏装饰签订的合同,认为需要证明究竟是谁违约,只有明确了责任的划分后,才能让违约方依法对守约方作出赔偿。尽管后期的施工工程中,双方多为口头协商。举证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在芦律师在与张永斌的沟通中了解到,在与装饰公司的微信聊天中,装饰公司曾明确表示如果张永斌拒绝支付尾款,就不愿意继续施工。而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则明确表示,竣工之后再支付尾款——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高鹏装饰:“先说前期增加项目那么多我们也没有增加费用,时间上也没给,前期付的款我们全用在项目上了,刚刚说这些明天都是要去付尾款提回来安装,你在(再)帮我们付两万,直接付我或者刘工都可以”
张永斌回复:“本项目在商场方没有验收成果之前不可能现在再给你钱了。一切按照合同办事……”,“如果你不按照合同完工的话,我就发律师函了”高鹏装饰的要求显然是与合同约定相背离的。因此芦雪律师认为,这条微信信息,明确地表达了高鹏装饰公司做出了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因此其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违约证据。
双方各执一词,责任到底在谁
明明约定好了尾款的支付方式,为何高鹏装饰仍然要出尔反尔?对此,高鹏装饰公司则称:公司并非故意要张永斌提前付款,只是在装修过程中,张永斌对品质要求过高,我们工期被拖长,前期收取的装修款,都用在了前面的项目中,预算已经超支,所以我们希望张永斌先付两万的工程款,以便后期的项目能够顺利地进行。因为张永斌的果断拒绝付款,我们与张永斌发生了一些语言上的摩擦。可是2017年12月2日,我们将后续项目中已经制作好的柜子、木门和地板,运至施工现场,而张永斌拒绝我们进场安装,因此而无奈退场。因此,我们高鹏装饰并没有违约,是张永斌违反了合约。
张永斌则明确表示:高鹏装饰提出的运载做好的柜子、木门和地板进场施工被我拒绝一事,根本不存在。在明确表示了不付款就不施工的意思后,高鹏装饰公司便再也没有进场施工。而我本人是在得到高鹏装饰同意后,找到了第二家装饰公司——蓝海装饰。因此,违约的应该是高鹏装饰。
双方各执一词,究竟是谁违反了合约,责任又在那一方?
庭审现场
芦雪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资料和证据:
一、微信聊天记录
从聊天记录来看:1、因张永斌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高鹏装饰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后续施工2、高鹏装饰同意了张永斌另寻装饰公司后续施工
二、张永斌请蓝海装饰继续施工,支出费用为139002元,均有票据和转账记录。
这些装饰项目及费用本应包含在高鹏装饰的合同之内,现如今成为了一笔额外支出。芦雪律师作为张永斌的代理人请求违约方高鹏装饰对此进行赔偿。
高鹏装饰对上诉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并提出张永斌找蓝海装饰所施工的招牌、广告字以及射灯、灯带都不在原合同施工范围,柜子、木门玻璃已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定做并付款给加工方,地板为成品。因此,对这个赔偿金额不予认可。而就高鹏装饰提出的是张永斌拒绝了高鹏装饰入场施工一事。因高鹏装饰对此只有陈述,没有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因张永斌提供的票据证实项目已委托了第三方进行了施工的事实,另有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高鹏装饰拒绝入场施工,因此法院认为,高鹏装饰违约成立!对于此次案件中,违约方违约对守约方所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为合同未明确此类情况的赔偿细则,因此按照合约的内容,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定,过于高出的部分,予以扣减。
根据合约将合约中未执行的项目,柜子、地板、玻璃和木门,按照合约中相关的价格67000元进行赔偿,同时加上双方协商添加价值12000元的广告牌项目,共计赔付79000元。并且因为其赔付的价格超过合约要求的违约金,所以其约定的14500的违约金无须支付。
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最后依法判决高鹏装饰向原告张永斌赔偿损失795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