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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员工离职社保未断缴,重新入职又未签劳动合同,结果再度离职竟被公司以其系“请假”为由拒付任何补偿,霖澳律师助其成功获赔

发布时间:2025/11/10 17:38:08   Click:
案情概要

员工离职2个月后返岗,遭公司拖欠工资,再度离职

2024年6月初,王林来到#霖澳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协助,并向潘虹安律师讲述了其遇到的困境。


据王林所述,其于2020年11月1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24年10月31日,工作地点在拉萨或成都。入职后,其被安排在成都上班,直到2023年6月底,其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


离职不到两个月,2023年8月21日,其应A公司邀请再次入职,岗位、工作地点均不变,只是这次A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然而,从2024年2月开始,A公司便开始连续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期间王林不止一次找公司催要,但一直到6月初,公司仍一直找理由拖延。如今其只想离职走人,但前提是将被拖欠的工资全部拿回来。


对此,潘律师指出,王林第二次入职A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A公司自2024年2月起持续拖欠工资,A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王林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A公司支付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离职前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但现在有一个关键点,即王林第一次离职是2023年6月底,第二次入职是同年8月21日,中间间隔不到两个月,该期间王林的社保未断缴,且恰好在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内,A公司很可能以此否认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继而拒付二倍工资差额,而这对王林来说,不是一笔小数目。


王林听后不知如何是好,当即委托潘律师担任代理人,协助维权。随后,潘律师迅速行动,先是协助王林向A公司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紧接着,潘律师协助王林多方取证,固定证据。


霖澳律师力证当事人系离职,而非请假,仲裁胜诉获赔

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潘律师协助王林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6月解除;A公司支付2024年2月至5月拖欠的工资、2023年9月21日至2024年6月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仲裁开庭前,A公司迫于压力,主动将拖欠王林的工资全部补齐。庭审过程中,仲裁委先行组织双方调解,对此,王林因想早日拿到赔偿,表示同意,但A公司态度十分强硬,只愿给3万,王林无法接受,双方调解失败。


而后,潘律师当庭撤回了对请求A公司对王林支付拖欠工资的申请,并围绕双倍工资差额与经济补偿金展开充分举证与说理。


而不出意外,A公司果真在庭审中辩称,王林自2023年6月底至8月20日期间并未离职,仅是请假,该期间仍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工作地点也在合同约定的成都,社保也并未断缴,故其不应向王林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且,其已向王林足额支付了所有工资,王林系主动离职,其不应向王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对此,潘律师当即反驳到,王林自2023年6月底至8月20日期间是离职,并非请假,王林与A公司的人事专员在相应的聊天记录中均明确王林是2023年8月21日重新入职,且王林的工资流水并无2023年7月份的工资,至于社保未断缴的原因,是王林重新入职后A公司通过扣除9月份工资的形式补缴,属事后操作,不能倒推劳动关系持续存在的事实;


此外,王林二次入职后,A公司并未及时发放王林的工资,导致王林于2024年6月初提出被迫离职,故A公司应向王林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采纳了潘律师的法律意见,裁决A公司在裁决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王林支付2023年9月21日至2024年6月期间未订立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1700.33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357.33元。


公司不服,接连起诉、上诉,均被法院驳回

A公司不服,当即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上述款项,并就此前意见补充到,王林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方身份无法核实,微信备注可自行修改,不能证明聊天对象为公司员工。


对此,潘律师再次回应到,A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依法掌握其工作人员的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关键证据,如今仅以“微信备注名称可自行修改”为由,否认王林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所涉人员为其工作人员,但其并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其主张无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撑。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A公司向王林支付支付2023年9月21日至2024年6月期间未订立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1700.33元,以及解决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357.33元;驳回A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驳回原审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潘虹安律师:“这起案件看似是一起普通的劳动纠纷,实则暗藏玄机。公司以为‘当事人离职时间短、社保没断、原合同还没到期’就可以规避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甚至否认劳动关系中断的事实,但我们早已预判到这点。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公司仍步步紧逼,试图用程序拖延、反复上诉施压,但我们始终没有退让,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二倍工资差额与经济补偿,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借此,我想告诉大家,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当手中有了筹码,有了主动权之后,才可以跟公司更好的去谈判,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案件承办人


潘虹安
霖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4年律所新锐奖、2024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潘律师对待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能够适应案件中的新情况,从而高效完成工作内容。在案件办理中善于分析问题、捕捉细节,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更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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