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独处35天赚取40万?男子花费6.3万参加“自律挑战”,惊觉猫腻为时已晚,霖澳天府律师力证协议无效,男子拿回5.8万
35天自律打卡挑战暗藏玄机,男子缴纳6.3万报名费挑战7次均以失败告终
2024年9月,李建在短视频平台刷到了由A公司推出的“35天自律打卡挑战”活动——只需在不携带电子产品的情况下,独自在密闭房间内遵守包括但不限于“卫生间限时15分钟、不可遮挡面部超3秒”等严格规则,即可赢取40万元奖金。
在9千报名费搏40万回报的诱惑下,李建迅速签订了协议并开启挑战。然而,失败比李建想象中来得早,仅在其挑战的第三天,就因不慎遮挡脸部超过3秒,便直接被判定为挑战失败。
对此,李建非常不甘心,又缴纳了9千元报名费开启了第二次挑战。不幸的是,李建第二次仍挑战失败,紧接着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直到第七次,李建仅因摸了一下眼睛,再次被判定为挑战失败。
连续缴纳七次报名费的李建彻底死心,认为A公司制定的规则存在恶意欺骗,故要求A公司退还6.3万元报名费用,但A公司却表示,根据协议约定,李建无权索回报名费。
霖澳(天府)律师揭开协议“射幸”本质,助挑战者起诉维权
既然协商无果,李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委托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天府分所的赵娜律师为代理人,希望可以拿回报名费。
在详细了解到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赵律师立马指出,协议中类似“单次遮挡超3秒失败”“卫生间限时15分钟”等条款均为A公司单方拟定,未与李建协商,而这些规则实质是将挑战者置于极易挑战失败的境地。不仅如此,协议中“9000元博40万”的奖金机制,符合“以偶然事件决定输赢”的射幸合同特征。
明确办案方向后,赵律师立即进行多方取证,协助李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协议书》无效,由A公司返还报名费6.3万。
公司欲以注销逃避责任,霖澳(天府)律师乘胜追击
开庭之时,赵律师强调,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格式合同,内容通过低价的报名费博取几十万的奖金是一种类似射幸的行为,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对此,A公司则辩称,《协议书》中约定的挑战规则虽有奖励机制,但本质是对自律行为的激励,参与者需通过严格履约、自我约束达成目标,并非纯粹射幸行为,且李建系自愿参与挑战,多次选择继续参与,足以证明其认可合同对培养自律的作用,愿为争取奖励付出努力,此系合法的意思自治体现。
双方各执一词,又因案件情况复杂,法院要求双方进行补证,等待第二次开庭。
然而,就在审理期间,A公司竟直接进行了注销,试图以此逃避责任,而赵律师立马申请变更诉求,要求A公司的股东张三、李四和王五连带返还6.3万报名费。
霖澳(天府)律师力证协议无效,助挑战者追回5.8万
第二次开庭之时,张三、李四和王五提出,案涉协议已明确告知挑战规则、权利义务,李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书》并留存签署视频,证明其充分了解规则并自愿接受约束。
赵律师亦当即反驳道,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协议书》系A公司单方拟定的合同,A公司未举证其中存在经与李建协商制定的条款,故该合同属于格式合同;
合同中挑战者的主要责任系遵守挑战规则达到一定时间,进而获取奖金。但挑战规则中约定的具体条款,如单次上卫生间不能超过15分钟、进入卫生间前需要面对摄像头站10秒、不得遮挡面部等,均严重不合理地加重挑战者的责任,且与A公司陈述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具备合理关联,故挑战规则应属无效格式条款;
另一方面,挑战者支付每次9千元的报名费,赢40万元奖金,该模式类似射幸行为,功利性极强,背离自律挑战“改善不良习惯,形成健康、自律生活习性”的初衷,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平等、诚信、友善相悖,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因此,《协议书》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经赵律师的全力争取,法院采纳了赵律师的代理意见,酌定扣除李建挑战期间支出的费用,判决由张三、李四及王五返还李建58320元。
该判决一出,张三、李四及王五当即提起了上诉,而赵律师亦再次协助李建出庭,并对《协议书》的效力问题进行了强调说明,最终,法院驳回了张三、李四及王五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赵娜律师:“本案的核心是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公司以‘自律挑战’为名,行射幸合同之实,刻意设置严苛规则,这属于不合理加重责任,而当事人连续7次挑战,缴纳6.3万报名费,当意识到其中猫腻时已经为时已晚。我们在介入后,通过深入分析,先锁定了格式合同漏洞,再结合射幸行为的违法性主张合同无效,最后帮助当事人成功追回了5.8万。借本案提醒大家,低投入,高回报的背后往往伴随着陷阱,同时,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核对条款,一旦发现规则显失公平,一定要及时止损维权。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同行评价: 赵娜律师在法律行业从业经验丰富,是律所合同部的骨干律师,对合同纠纷案件也有丰富的处理经验,赵律师善于结合理论与实践,办案严谨、逻辑清晰,在处理案件中擅长沟通和组织协调,怀着一颗公平正义之心,竭诚为当事人处理好各项法律事务,广受委托人的信赖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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