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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当事人离婚后遭前公公起诉索要24万购房款,霖澳律师揭穿“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真相,对方诉求被全部驳回,当事人一分不给

发布时间:2025/12/23 10:20:03   Click:
案情概要

夫妻离婚后丈夫去世,儿媳遭公公起诉索要24万“购房款”

2019年,陈凌与丈夫张三婚姻存续期间,公公张建华决定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夫妻二人,为进行合理避税,双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以24万低价“卖”给两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23年,陈凌因与张三感情破裂,走到了离婚的地步,经两人协商,约定房屋归陈凌所有,张三对外的30万债务由陈凌贷款偿还。


2024年5月,陈凌突然得知了张三的死讯,而在张三去世一年后,陈凌意外收到了一封传票——前公公张建华将其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支付购买房屋的24万款项。


对此,陈凌在震惊之余立马委托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的田力律师为代理人,协助自己应诉。


霖澳律师敏锐觉察破局关键,搜集完备证据助当事人应诉

听完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田律师立即指出了其中的关键——张建华与陈凌、张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法律关系。为了进一步论证这一点,田律师迅速协助陈凌展开多方取证,结合合同细则对起诉书的内容进行了详细分析,充分论证双方之间系赠与合同关系。


待一切证据整理完毕,田律师协助陈凌出庭应诉。庭上,张建华坚称其曾将案涉房屋以24万的价格出卖给了陈凌、张三,如今张三身亡,案涉房屋登记在陈凌名下,故陈凌应支付24万购房款。


霖澳律师当庭揭穿“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真相,对方诉求被全部驳回

面对张建华的主张,田律师针对事实情况进行了严谨说理,强调道,张建华与陈凌、张三于2019年9月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支付义务。若张建华主张债权,其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即应在2022年9月前主张权利,而如今已明显超过3年诉讼时效;


其次,陈凌原系张建华儿媳,系亲属关系,2019年张建华将房屋无偿赠与给陈凌及张三,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实际是为了避税,原因有二:第一,合同仅简单约定了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及价格,在合同价款支付、违约金等重要条款均没有约定,与正常的房屋交易不符;第二,在房屋过户履行过程中,张建华从未向陈凌主张过购房款,从过户完毕至今均没有主张;第三,亦有证人能够证实张建华系将房屋赠与陈凌及张三;


因此,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系无偿赠与,而非买卖交易,房屋已无偿过户至陈凌和张三名下并实际交付使用,符合赠与行为的实质特征,张建华也未主张任何法定撤销事由(如欺诈、侵害权益等),且房屋已登记至陈凌名下近6年,赠与行为不可逆;


再有,陈凌与张三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陈凌所有。张三生前未对房屋权属提出异议,张建华亦未在张三生前主张债权,进一步印证了赠与关系的真实性。


综上,张建华诉请的24万“购房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张建华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之间均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将案涉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进行过户,属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关系,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对张建华要求陈凌支付购房款及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驳回张建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田力律师:“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与前夫及前公公因在5年前为避税以‘买卖’名义办理赠与过户,期间又历经离婚、前夫去世,最终引发了这场纠纷。我们介入后,从时效、合同的实质内容以及双方之间离婚协议的效力等三个方面进行突破,揭开了‘赠与’真相,对方诉求被全部驳回,当事人最终一分钱不付。借本案提醒大家,如果双方真实意愿的确为赠与意思,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同时一定要保留沟通证据,避免仅凭口头承诺。最后,若不慎面临权益受损的风险,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人士协助处理。”




案件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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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力

霖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部部长、刑事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先进个人、2023年度律所新锐、2024年度优秀律师奖、2024年度刑事案件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田力律师自执业来,一直以“用心、尽心、细心”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为宗旨,专业专注办案,目前就刑事辩护领域已参与办理多起当事人取保候审或不起诉案例,另外,田律师在知识产权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纵然是复杂疑难案件,他也会凭借过硬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成功维权,田律师专业、勤勉、高效、真诚的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信任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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