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损】员工以临时工身份入职且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干活受伤被公司以双方系劳务关系为由拒赔,霖澳律师介入,成功确认劳动关系
搬运工入职几小时被砸伤,公司拒付赔偿
2025年5月12日,李伟经人介绍入职到A公司担任临时搬运工,当日双方签订了《临时用工协议》。协议签订后,A公司将李伟的指纹录入了考勤系统,随后李伟正式开展板材搬运工作。
然而就在几小时后,李伟在搬运途中被板材压伤了手指,经送医治疗,被确认为左手食指、中指远节指骨远端骨折。事发后,李伟认为自己系于工作时间受伤,A公司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找到A公司索赔,但却遭到了无情拒绝。
直到2025年6月25日,A公司仅向李伟支付了5月工资179.77元,此后再未过问李伟的伤情。为了拿回赔偿,李伟委托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天府分所杨双源律师为代理人全权协助自己维权。
霖澳(天府)律师详析案情,搜集完备证据助工人仲裁维权
杨律师介入后对李伟的受伤经过进行了详细了解,随后分析道,李伟系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确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但该前提是需要先确认李伟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而现在的关键问题在于,李伟系以临时工身份入职,薪资以小时计算,且其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临时用工协议》,又因李伟手中并无原件,协议具体约定的内容也无法确认,因此,公司很可能会以此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从而规避工伤赔偿责任。
明确案件情况后,杨律师多方取证,协助李伟全面收集包括考勤系统的指纹录入记录、工作现场视频、工资支付凭证、微信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以证明李伟接受A公司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的事实。
待所有证据材料准备齐全后,杨律师立即协助李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李伟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历经仲裁、诉讼,霖澳(天府)律师助工人成功认定劳动关系
仲裁开庭时,A公司提交了《临时用工协议》原件证明双方系劳务关系,而经过质证,杨律师迅速锁定关键信息,立即指出,该协议内容包含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服务期限与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管理与被管理条件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签订的《临时用工协议书》实质为劳动合同;
再有,根据李伟的考勤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李伟自2025年5月12日起到A公司工作,受A公司管理,由A公司发放劳动报酬的事实,A公司与李伟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
经过杨律师的全力举证和严谨说理,仲裁委采纳了杨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裁决确认李伟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该结果一出,A公司提起了诉讼,坚决否认与李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杨律师再次协助李伟出庭应诉,围绕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行进一步详细论述,最终,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与李伟存在劳动关系。
至此,案件取得关键突破,为李伟后续申请工伤认定及索赔奠定了坚实基础。杨律师也将继续协助李伟完成后续维权程序。
杨双源律师:“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当事人的确是以‘临时工’身份入职,且双方签订了《临时用工协议》,又因协议原件的缺失,协议的具体内容无从得知,进而导致我方陷入被动的举证局面。为突破这一难点,我重新梳理了案件情况,多方搜集证据,拿到了可以佐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后续在质证环节,我迅速锁定了协议内容的性质,进一步证实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成功为当事人后续索赔打开突破口,奠定了坚实的维权基础。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即便劳动者以‘临时工’名义入职、签订所谓的‘临时协议’,但只要实际满足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仍会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这也提醒广大劳动者,维权时一定要注意收集考勤、工作沟通、报酬支付等关键证据,为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做好万全准备。”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交通事故 同行评价:杨律师性格沉稳,作风优良,认真负责。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取得良好结果为导向、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以本着高度责任心为原则处理每个案件。他重视证据的搜集,往往能够从繁杂的案件中找到蛛丝马迹,庭审中巧妙布局犀利质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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