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公司解雇已退休员工被索赔10万,霖澳律师一招定性劳务关系,成功为公司止损
案情概况
2025年8月25日,A公司因经济效益不好,单方解除了与数名大龄员工的用工关系,导致员工纷纷表示不满,但A公司立场坚定,直接让员工走法律程序。
也因此,其中一名叫阿花(52岁)的员工在仲裁委不予受理后,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99817.62元。
A公司见状,当即委托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协助应诉。律所何汶芝律师接受律所指派,迅速与A公司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一针见血指出案件争议焦点,即双方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庭审时,阿花主张,A公司单方作出辞退的决定,未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其沟通协商,也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
对此,何律师当即反驳道,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阿花返聘到A公司工作时,阿花已达到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双方分别于2024年4月1日、2025年4月1日签订了两份《劳务合同书》,将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明确为劳务关系,故不应适用劳动法调整;
其次,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务合同书》第五条、第十三条可知,A公司有权视业务需要随时解除本合同,除应当支付的劳务报酬外,无需向阿花支付任何补偿和任何经济责任;
再有,从仲裁委做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可知,仲裁委是因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受理,即阿花并非劳动关系主体,更加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综上,A公司无需向阿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花于2023年6月26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此后在A公司工作期间签订的为《劳务合同书》,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且无证据表明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系A公司所致。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阿花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成功减损近10万。
办案心得
何汶芝律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虽然2025年9月实施的《劳动法》司法解释(二)废止了旧规中关于“达到退休年龄即建立劳务关系”的条款,使该问题重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基础判断框架,但判定用工性质的根本前提始终在于主体是否适格。进一步讲,劳动关系强调‘人身从属性’——即员工是否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本案中原告确受制度管理。但该标准仅适用于主体适格前提之下,不能倒推用于填补主体资格缺失。值得肯定的是,公司在此案中风险防控到位:一是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在员工退休后及时签订《劳务合同书》,明确约定双方关系性质及解除后责任,有效降低了法律风险。”
办案律师

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劳动纠纷
所获荣誉:2024年律所新锐奖
同行评价:何律师执业期间成功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案件,对各类法律法规有深刻的学习和钻研,在有着较为复杂的人际关系的离婚纠纷中,更是能够及时为当事人分析法律风险,并积极与对方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同时促成调解,为当事人节约时间成本。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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