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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75岁老人被撞身亡,保险公司竟以“身患旧疾”为由拒赔70%?霖澳律师死磕到底,助家属全额获赔32万

发布时间:2026/04/28 16:42:15   Click:

案情回顾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不仅夺走了一位七旬老人的生命,更将一个普通家庭推向了深渊。


2024年7月2日清晨,75岁的王老太像往常一样在路边散步。当她行经人行横道时,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疾驰而来,瞬间将她撞倒在地。


经送医诊断为脑挫裂伤、全身多处骨折、失血性休克等。尽管后续积极治疗,王老太仍于2025年4月9日不幸离世。


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老太无责。


律师介入

为更好地实现维权,王老太家属选择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协助。周裕青律师接受律所指派,迅速介入,全面了解案情,并指出案件存在以下难点:


1、本次事故医疗费用累计达32万元,家属无力承担,最终拖欠医院18.2万元,导致医院拒绝提供关键的病历材料,案件一时无法推进。


2、交警队委托鉴定机构对王老太进行了尸检,出具的鉴定意见载明:“王老太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受伤后因慢性阻塞性肺病、肺源性心脏病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中疾病为主要死因,车祸伤为次要死因。”据此,保险公司提出,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民事赔偿比例不应高于全部损失的30%。这意味着,家属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仅为9万余元。


对于一个已经负债累累的家庭来说,这无疑是雪上加霜。


面对上述困境,周裕青律师采取了迂回战术。她迅速前往交警队调取基础证据,整理现有资料协助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获得法院受理通知书后,周裕青律师即刻前往医院交涉,明确告知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欠费问题将随赔偿款一并解决。这一举措成功打消了院方顾虑,配合提供了关键的用药清单和病历,为后续计算损失奠定了基础。


庭审交锋

在庭审中,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30%参与度”抗辩意见,周裕青律师进行了有力回击:


1、死亡后果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尸检报告和病历证实,王老太的死亡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外伤(如脑挫裂伤、多处骨折、失血性休克等)直接引发并加速导致。其自身存在的慢性肺病属于老年人正常的生理退行性变,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在事故发生前,王老太生活完全自理,该疾病并未急性发作。若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根本性损伤,王老太高度盖然不会死亡。


2、体质差异不等于法律过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只有在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时,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中,受害人王老太正常行走于人行横道,对事故发生无任何过错。自身疾病属于客观生理状态,不属于法定过错。因此,保险公司主张参照“损伤参与度”来减轻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一审结果

周裕青律师的代理意见逻辑严密,直击法律核心。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周律师的意见,认定:受害人王老太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老太家属赔偿32万余元,向医院支付拖欠的医疗费18万余元;张某向王老太家属支付近6万元的自费药。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试图在二审中翻盘,不仅继续主张按30%赔付,还提出“不应支持原告伙食补助费损失”的上诉意见。


二审博弈

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周裕青律师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1、侵权责任的构成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启动整个损害进程的直接原因。生命是无价的,被侵权人不能因为自身体质或者年老高龄,而在法律上承担比常人更多的不合理风险,更不能因此成为他人损害自己健康后的对抗理由。若没有交通事故,王老太虽患有基础疾病,但不会在此时,以此种方式发生死亡后果。王老太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主观过错,保险公司主张计算参与度于法无据。


2、伙食补助费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不因治疗形式(如ICU)而免除。并且在受害人王老太住院期间,家属购买鼻饲用品及食品,结合病历明确记载给予了肠内营养喂养,伙食补助费属于家属的实际损失。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是导致王老太死亡的直接原因,若无事故,老人不会以此种方式死亡;且ICU期间虽有特殊治疗,但家属确有鼻饲营养等实际支出。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起历时长久、波折重重的案件终于落下帷幕。霖澳律师事务所周裕青律师成功帮助家属解决了医疗欠费难题,并助他们拿回32万余元交通事故赔偿款,全额挽回了损失。


办案心得


周裕青律师:“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体质’是否等同于‘过错’。保险公司常常以‘损伤参与度’或‘死亡参与度’鉴定报告,将受害人的基础疾病作为减轻赔偿责任的理由。但法律是公正的。根据《民法典》以及最高法指导案例,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如年老、骨质疏松、基础病)属于客观生理状态,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侵权人必须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身体不好’就打折赔偿。借此,也提醒大家:遇到交通事故,如果保险公司以‘骨质疏松’或‘体质差’为由要求减轻赔偿责任,千万不要轻易妥协。保留好所有医疗单据,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法律会守护每一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承办人


周裕青
霖澳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交通部部长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人损、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优秀合伙人、2023年度优秀合伙人、2025年度优秀部门负责人、2023年度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优秀律师、2024年度优秀合伙人、2024年度交通事故品类十佳案例、2025年度交通事故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周裕青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交通事故、工伤人损、合同纠纷等领域,尤其是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驾轻就熟,凭借自身过硬的能力,一直践行着高效办案、负责到底、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工作理念。周律师思维敏捷、灵活,在法律工作中不仅形成了严谨、认真、务实和干练的工作作风,同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出色的处理案件的工作能力,深受当事人的信任与认可。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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