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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小区业主无故长期拖欠物业费,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05/17 10:43:24   Click: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成都市某小区开发商与原告成都市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成都市某物业管理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交费时间以及迟延支付的违约金等内容。被告于2015年9月10日到小区办理入住手续并入住,在办理入住手续时,被告签订了《业主公约》,其中约定:在小区业委会成立之前,同意由开发商聘请的某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按约定交纳管理费。但被告自入住以来一直拒绝交纳管理费,物业公司经多次催缴无效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费用及违约金。


办案历程:

【霖澳律所】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李洪霞律师代理了此案,李洪霞律师指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第一,在涉案房产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开发商有权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第二,被告签署的《业主公约》也明确表示同意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工作。第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与原告的资质以及小区的规模相符,合同内容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管理费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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