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损】公司“先伤后保”拒赔伤残补助金?霖澳(德阳)律师两度交锋,助当事人全额获赔!
案情回顾
张某系A公司的弱电工程师。2021年12月22日,他在从事天网维护工作时,不慎从梯子上掉落摔伤,经送医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
事后,张某认为自己应属工伤,但为了更稳妥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寻求专业人士协助。
经多方咨询与对比,张某最终选择委托霖澳(德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了办案经验丰富的罗以吉律师承办此案。
罗以吉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案件,指出张某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标准。随后,罗律师高效协助张某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
紧接着,罗律师精准核算出张某的各项损失,并协助他提起仲裁赔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因A公司已为张某办理了工伤保险,故张某应享受的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据此裁决A公司仅需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万余元。
仲裁裁决生效后,A公司很快支付了该笔款项。罗律师随即陪同张某前往人社局办理工伤保险报销,然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能报销成功。
对此,罗律师协助张某向人社局申请伤残待遇核定。但人社局经审查认定“张某发生工伤事实系在工伤保险费补缴时间前,不符合其支付案涉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面对这一突发状况,为了查实张某是“先伤后保”还是“先保后伤”,罗律师随即协助张某就人社局作出的该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查,查明张某于2021年12月22日发生工伤,而A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才为张某补缴工伤保险费用,属于“先伤后保”的情形。
基于此,罗律师指出,既然张某属于先伤后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保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理应由未尽到及时参保义务的用人单位——A公司承担。
于是,罗律师迅速协助张某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庭审时,罗律师主张因A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才缴纳张某的社保费用,导致人社局无法为张某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费用依法应由A公司承担。
然而,A公司却辩称,公司已向张某支付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万余元,已经履行完毕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款项支付义务。张某本次诉讼未要求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这证明张某实际上已经从社保基金收到了相关理赔款。
A公司认为,社保生效时间应以申报时间为准,而非扣费时间,且张某在未领取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未就仲裁裁决申请撤销,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对此,罗律师进行有力反驳:张某于2021年12月22日发生工伤,而A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才为张某补缴工伤保险费用,属于“先伤后保”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同时,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新发生的费用”并不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A公司未及时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张某无法从社保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公司应当按条例规定全额支付。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罗律师的法律意见,认定张某的情形属于“先伤后保”。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万余元。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A公司咬定张某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其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法定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A公司已履行参保义务,不应由用人单位兜底。
再有,张某未能获赔系其与社保机构的行政争议,不应转嫁给已履行缴费义务的A公司。最后,参保生效时间应以申报时间为准,而非扣费时间。
面对A公司的狡辩,罗律师沉着应对。他向二审法院指出,A公司从头到尾都在虚假陈述,主张“先参保后受伤”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张某向公司主张权利,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向真正的责任主体追责,完全合法合理。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认定A公司属于“先伤后保”,且未提交参保生效时间的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以吉律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企业违规“先伤后保”引发的工伤赔偿纠纷。很多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往往以为社保拒赔就没办法了,或者被公司各种借口绕晕。在此也提醒大家:发生事故后,务必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并保留好劳动合同、病历资料、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如果遇到公司推诿或复杂的社保缴纳不规范问题,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案件承办人

罗以吉
霖澳(德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工伤人损大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
评价:罗以吉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案件,因为专注,所以专业!罗律师在交通与工伤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一心只为当事人争取更多赔偿,凭借认真负责、不急不躁的办案风格赢得了众多好评。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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