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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损】同桌饮酒后有人醉驾身亡,家属索赔超百万?霖澳(天府)律师逐项还原事实,最终仅以5千元补偿达成和解

发布时间:2026/11/06 16:33:30   Click:

案情概况


2025年10月某日晚,大学生徐某与同学甲、乙等共8人违规翻墙离校,在校外聚餐饮酒。酒过三巡,甲提议骑摩托车外出兜风。


徐某当场表示反对,明确劝阻他人不要乘坐,并拒绝搭乘。

随后甲自行驾驶摩托车,依次搭载人员外出兜风。在搭载乙行驶途中,车辆撞上路灯杆,发生单车事故,造成甲、乙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驾驶员甲存在醉酒驾驶、超速及操作不当行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乙家属将学校、徐某及同桌饮酒的其余5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8万余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某赶忙委托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杨晓明律师代理应诉。

律师介入

接受委托后,杨律师并未直接围绕赔偿金额展开抗辩,而是锚定过错责任原则,确立“证明当事人无过错或过错显著轻微”的应诉主线。

其核心是将徐某从“共同饮酒危险共同体”的笼统指控中切割出来,明确其行为与其他同饮者的责任差异。

杨律师主要围绕事实还原与法律定性两个层面推进。

一、事实还原:逐项取证固定无过错事实
杨律师围绕饮酒全过程的行为细节逐一固定证据,逐项排除过错认定:

1.徐某是否为酒局发起人
通过调取事发前后同学微信群聊记录,并结合多份同行人员询问笔录交叉印证,证实酒局由其他同学发起邀约、统筹安排,徐某仅被动受邀参与,未实施组织场地、邀约人员、结算费用等发起行为,不承担组织者的更高注意义务。

2.徐某是否存在劝酒、灌酒行为
通过收集在场同饮人员证人证言,并核对当晚酒水消费凭证,证实徐某全程自主饮酒,未向死者及其他同行人实施劝酒、灌酒、罚酒行为,也未以言语怂恿、刺激等方式逼迫他人饮酒。

3.徐某面对危险提议的言行表现
通过提取聚餐场所周边监控录像,固定事发前后聊天记录,并结合多位在场人员证言,完整还原徐某在兜风提议提出后,当场明确反对、口头劝阻醉酒驾车的完整事实。

4.徐某是否参与危险搭乘行为
结合事故认定书人员记录、沿途道路监控抓拍画面及同行人员陈述,证实徐某全程未搭乘涉案摩托车,未参与后续兜风行为,与事故直接危险行为无关联。
通过上述证据链条,案件事实得以完整呈现:徐某既非组局者、也无劝酒行为;在危险出现时,其已明确劝阻并拒绝参与。

第二层:法律定性,围绕注意义务逐项论证
杨律师结合《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对照共同饮酒场景中同饮者的提醒劝阻、照顾救助、危险阻却三类注意义务逐一论证:

徐某已履行了法律对普通同饮者的行为期待,事故损害后果源于驾驶员自身漠视劝阻、主动实施危险行为,与徐某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共同饮酒本身不产生侵权责任,责任始终来源于过错。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徐某仅需支付5000元补偿款。

其余同饮人与死者家属另行达成和解,全部争议一次性解决,整体赔付金额远低于原告最初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杨晓明律师:“共同饮酒致害案件的核心,从来不是‘一起喝过酒就要担责’,而是过错责任。同桌饮酒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看其是否实施了劝酒、灌酒、组织酒局、放任危险行为等行为,以及是否在危险出现时尽到了提醒、劝阻、照顾等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当事人虽然参与了聚餐饮酒,但其既非酒局发起人,也未实施劝酒行为,更在危险提议出现时明确劝阻、拒绝搭乘。法律评价的不是‘有没有喝酒’,而是‘喝酒过程中做了什么、没做什么’。


借此也提醒大家:同桌饮酒时,应当量力而行,不劝酒、不灌酒;发现有人酒后驾车、骑车或从事其他危险行为时,应及时劝阻,必要时可采取通知家属、代为安排代驾或车辆等方式降低风险。同时,一旦发生争议,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监控、消费凭证、同行人员信息等,这些往往比口头陈述更能还原事实。”






办案律师

杨晓明.jpg

杨晓明
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
所获荣誉: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4年度团队贡献奖、2024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2025年度优秀律师奖、2025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2025年度交通事故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杨律师擅长在不断地实践中结合自身专业知识,专研探索自身擅长领域,始终以保全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为办案宗旨,力求为当事人提供正向、稳妥、优质的个性化方案,长久以来获得诸多当事人的一致好评。除此之外,杨律师为人诚恳,性格开朗随和,多年来,杨律师一直秉承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尽心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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