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定继承人要承担的责任......
案情简介:
齐某的父亲于2014 年1 月11 日去世, 其生前系成都某食品厂厂长。齐某的父亲共有三个儿子、两个女儿, 均已成家立业。2011 年5月9日齐某的父亲曾立有遗嘱一份, 指定由其长子齐某继承成都某食品厂的财产及债权。齐某的父亲死后, 众子女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确认遗嘱有效, 齐某继承了上述财产。齐某父亲生前居住的楼房, 建筑面积100 平方米, 在遗嘱中并未提及。众子女经协商, 由齐某的长姐齐甲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 其他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 并由成都市某区公证处于2014 年8月20日予以公证。齐甲于2014 年9月10 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齐某的父亲在经营成都某食品厂期间先后从高某处赊购食品原材料等共计欠款3万元。齐某的父亲去世一个月内, 高某曾向齐某索要欠款未果而提起诉讼, 要求齐某支付欠款。为了能够尽快解决此纠纷,高某特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李洪霞律师代理了此案,依法请求判决齐甲、齐某清偿高某债务。
办案历程:
【霖澳律所】霖澳律师事务所李洪霞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成都某食品厂的财产和债权已作为遗嘱财产由齐某以遗嘱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齐某父亲生前所居住的楼房已由其长女齐甲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 其他子女未继承遗产, 故齐某父亲生前所负债务理应由齐某和齐甲负责清偿。齐某和齐甲根据有效的继承权继承了其父亲的遗产, 且该债务数额小于所继承遗产的价值。齐甲作为法定继承人, 该笔债务应首先由齐甲负责清偿。不足部分, 应由齐某负责清偿。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此笔债务应首先由法定继承人齐甲负责清偿。不足部分, 由齐某负责清偿。霖澳律所李洪霞律师指出, 不继承遗产一般也就不承担债务。换句话说, 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 子女是否一定要偿还父债, 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应以实有遗产还债, 对不足部分法律没有规定偿还的义务。如果父母借款用于家庭成员的生活, 则不能认为是父母个人的债务, 而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如果由于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迫使父母借债维持生活的, 则不论债务大于还是小于遗产, 子女都要承担其清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