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妻子意外死亡,丈夫“独吞”百万补偿金,年迈父母怎么办?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史某于2014年11月30日意外死亡。崔某系被继承人史某的丈夫,崔某与史某婚后于2002年购买了位于成都市温江区的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崔某名下。2013年崔某、史某与成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内容为:成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崔某、史某拆迁补偿金共计150万。史某生前与崔某共同所有的一辆出租车挂靠在成都市某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1999年1月15日崔某与前妻高某离婚后婚生子崔甲曾随崔某、史某共同生活了不足半年,崔某一直给付抚养费。故崔某主张崔甲与崔某、史某形成了抚养关系也享有继承权利。因上述财产均一直由崔某占有和使用,史某的父亲、母亲作为史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利,但史某的父亲、母亲多次与崔某协商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被继承人史某的父亲、母亲特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李洪霞律师代理了此案。
办案历程:
【霖澳律所】霖澳律师事务所李洪霞律师认为本案中,第一,被继承人史某的父母是被继承人史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史某死亡后,依法与崔某、崔乙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依法对史某的遗产享有继承的权利。第二,崔甲系崔某与前妻高某所生,崔某与被继承人史某结婚后,张甲与被继承人史某共同生活不足半年,就一直由其生母抚养,崔某虽一直支付抚养费,但并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崔甲与史某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此对崔甲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主张不予认定。第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依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史某的父亲应继承的份额20万、给付原告史某的母亲应继承的份额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