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四兄妹竟为房产对簿公堂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29日被告许甲、许乙父亲去世,2012年10月24日母亲林某去世,共留下房产一套、遗产若干。被告许甲、许乙父母膝下共有三子一女、分别是许甲、许乙、许丙、许丁、其中许丁系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父母亡故后,许甲、许乙、许丙对遗产的继承与许丁的监护权归属发生争议,许丙遂以许甲、许乙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房产及该房产里所有的家具、电器归原告所有,并责令二被告腾空该房屋并依法判决由许乙保管归许丁所有的5万元款项由原告监管。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李洪霞律师接受了被告许甲、许乙的委托代理了此案。
办案历程:
【霖澳律所】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李洪霞律师提出了一下代理意见:第一,至今为止,被继承人房产并未依法遗产继承分配,应当属于共同共有。原告单独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第二,李洪霞律师调查到该案中母亲林某曾与原、被告共同达成《协议》1份,该协议第1、2条约定“母亲林某百年后,其所居住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房子及该房子里所有家具、电器等全归许丙所有,许丙负责照顾许丁一生的衣食起居生活”,第3条约定“母亲林某给被告许甲8万元,被告许乙5万元”。首先该《协议》因损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无效,没有许丁的签字,许丁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协议损害了继承人许丁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其次,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由于原告许丙没有尽到照顾许丁的义务,该条件没有实现,许丙就没有权利享有权利。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 条第二款规定,本案遗漏继承人许丁,再根据该法第十九条,许丁属于必须参加继承和继承遗产的权利人,本案遗漏当事人。本案涉案物权人为共同继承人,原告许丙主张确认所有权无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所李洪霞律师指出:继承纠纷案件,首先遗嘱效力优先,其次在无遗嘱或遗嘱无效时,适用法定继承,而法定继承并非均分,而是优先考虑弱者权益。本案中涉及到法定继承人必须参加诉讼。否则,有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损害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