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祸已发生,谁是致害者?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14日晚22点,成都市郫县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骑摩托车路过此地的范某死亡。在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段里,先有甄某驾驶的小型客货车装载养猪饲料经过,后有李某驾驶的农用拖拉机装载盖房石头经过,两车一前一后都经过了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范某的家属在悲痛之际找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陈彦律师代理了此案,陈彦律师接受了范某家属的委托表示一定竭尽所能为他们争取最大的赔偿。
办案历程:
【霖澳律所】法院认为,霖澳律师事务所陈彦律师经调查查明甄某、李某的车辆均投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数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加害人不明的,依法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本案中甄某、李某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先后途经范某死亡的事故现场,但不能确定谁是致害者,由于该两辆车均存在致害的可能性,在甄某、李某未能举出各自属于非致害人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共同危险行为。本案属特殊的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情形,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判令甄某、李某在交强险范围之外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在甄某、李某未能举出各自属于非致害人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推定为共同危险行为。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甄某、李某连带赔偿交强险之外的损失。当范某的家属拿到赔偿金后对陈彦律师表示了万分的感谢,当得知范某尚留有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时,陈彦律师组织全所对范某家属给予了捐赠,希望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