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房产】实际施工人为完成工程垫资负债数百万,竣工后工程款竟被转包方“截胡”,霖澳律师迎难而上绝处逢生,成功为其追回工程款
案情概要
余浩、高雪、胡小胡三人系朋友,其中余浩、高雪是夫妻,三人常年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彼此相互照应。胡小胡挂靠朋友旭建公司经营 ,并于2014年借助其资质成功中标A公司的高速公路路基、桥梁修建大工程,但余浩夫妻未参与其中。2016年,胡小胡从朋友处得知A公司一个修建服务区的工程正在招标,想到自己手头工程还未竣工,资金不够运转。于是便迅速告知了余浩夫妻,并向其表明,如果余浩夫妻想承包该工程,自己可以对其协助,以旭建公司的名义去投标,如若中标,则私下转包给余浩夫妻,由余浩夫妻实际承包修建,自己只收取些许转让费。余浩夫妻察觉这是一个挣钱的好机会,便答应了下来,随后陆续准备投标事宜,先是向A公司提交了10万保证金,后便以旭建公司名义投标。中标后,胡小胡代两人与A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余浩夫妻也遵守承诺向胡小胡支付了50万转包费,并随即筹备资金组建施工团队进行施工事宜。
施工进展很顺利,前期A公司的工程款也及时到账,由A公司直接打款给旭建公司,再由旭建公司转款给余浩夫妻。但后期工程款支付逐渐推迟,直至服务区工程竣工交付完毕,A公司工程款仍未结清。于是余浩夫妻找到A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但A公司却称只能把工程尾款支付给胡小胡,因胡小胡在此之前已经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法院进行起诉,法院在余浩夫妻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已经一、二审判决认定胡小胡才是服务区的实际施工人,而余浩夫妻只是胡小胡聘请的员工,故不能把工程尾款支付给余浩夫妻。余浩夫妻看到判决书,才幡然醒悟,胡小胡是企图利用他们的信任把工程尾款截胡私吞。面对胡小胡背信弃义,A公司的严厉态度,他们明白必须用法律武器反击,于是多渠道咨询律师,最终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余浩夫妻把事件的前因后果详细讲述完,律所慎重分析后接受其委托,并指派了擅长处理工程纠纷的贺刘成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被告旭建公司、胡小胡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保证金2734066.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95238.16元(以273406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8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2022年1月9日,实际计算至本息付完为止),被告A公司就上述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庭审现场
被告胡小胡
余浩夫妻并不是服务区工程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即不是适格原告。自己曾先后以旭建公司的名义中标A公司的高速公路路基、桥梁修建和服务区修建分包工程,两项工程都是由自己组织承建,余浩夫妻只是自己聘请的员工,自己才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工程计量清单便能很好证实该事实。其次,投标缴纳的保证金自己有原件,而余浩夫妻仅有复印件,该事实足以证明余浩夫妻主张其保证金是其缴纳为虚假。
贺刘成律师
1、被告胡小胡借旭建公司名义向A公司承包工程后,又转包给当事人,为此当事人向被告胡小胡支付转包费用50万元,而当事人手中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服务区项目系当事人出资、组织人员、租赁机械设备完成施工的,服务区的工程进度款都是由当事人在支配使用,与被告胡小胡没有关系。从法律关系来上讲,当事人才是最末端的实际施工人,即使有生效判决认定了被告胡小胡系实际施工人,也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3条的规定对该事实进行推翻。
2、被告胡小胡声称我方当事人系其聘请的员工,当事人的行为均是履行职务,他才是工程实际施工人。但当事人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的支出情况与被告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一致,故能证明工程前期部分款项均为当事人个人账户支出,而胡小胡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款项系他转给当事人后再由当事人支付。其次,当事人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当事人向被告胡小胡转账50万元,系转包费,被告胡小胡称此款是他向当事人的借款,但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也未作出合理说明,故其主张不具有可信度。
3、被告胡小胡声称我方当事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为虚假事实,纯属颠倒事实。我方当事人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收据、旭建公司支出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足以证明我方当事人向A公司缴纳保证金的事实。且投标文件及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投标人、投标代理人均为我方当事人,即我方当事人才是实际投标人。
综上,被告胡小胡一直用之前的路桥项目工程混淆本案事实,且并不能提供证据,而我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实际投入资金、组织人员施工并支付相关费用,系实际工程施工人,请求法院支持我方诉求。
法院认为
1、我国实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严禁非法借用资质,违法承包。本案中,旭建公司同意胡小胡挂靠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我国《建筑法》的禁止性规定,且旭建公司并未对胡小胡的行为进行严格管理,以致于引发本案纠纷,对此旭建公司存在过错。虽胡小胡以旭建公司名义与某公司签订了《发包合同》,但是原告律师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对于案涉工程款及支出情况,被告胡小胡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案涉工程项目投入资金、组织人员施工,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故本院对原告主张案涉工程系被告胡小胡向其转包的事实,予以采信。
2、原告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且由被告胡小胡借用旭建公司名义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文书,依法无效。被告胡小胡与原告之间的建设工程转包关系从属于被告胡小胡与旭建公司之间的挂靠经营,故对于被告胡小胡在本次挂靠中所为行为,依法应由被告胡小胡与旭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虽旭建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但原告完成的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且结算,故A公司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因原告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证金1787239.11元放弃诉求而待质保期届满后主张权利,故本院不予处理。而对于原告主张支付审计风险保证金357448.75元,因审计未完成,故待完成后再主张权利。
判决结果
1、被告胡小胡支付原告余浩、高雪工程款424393.79元和利息31920.81元(自2021年12月20日起以424393.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计息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安全保证金38819.94元、民工工资保证金58229.91元、安措费29114.96元、履约保证金38819.94元;
2、被告旭建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被告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胡小胡上诉至二审,二审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案件后续
因贺律师尽职尽责,成功助当事人余浩、高雪胜诉,挽回了巨额损失,2022年9月19日,夫妻俩亲自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为贺律师送上了“崇法明德,鼎信天下”的锦旗以表谢意,更是激动地说:“我们找对了律师,贺律师认真负责,开庭的几天,每晚都准备到深夜,没有贺律师辛勤的付出,就没有我们的胜诉,真心很感谢贺律师。”
办案心得
贺刘成律师:“该案件最大的难点在于,胡小胡系“实际施工人”的事实已有生效判决“背书”。因另案中我方当事人未能参加诉讼,导致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内容直接剥夺了我方当事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当事人委托律师时,案外人撤销之诉因超过时效也无法提起,作为案外人,再审、抗诉的救济途径似乎也被堵死。但接受委托后,为了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便带领团队花费一周时间对大量的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并指导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找寻证人证言,力求还原事实。从委托到正式立案,仅用2周时间。立案后,自己曾多次与被告之一的旭建公司法人沟通,最终说服旭建公司委派律师参与庭审还原案件事实。4天的庭审过程后,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为服务区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判决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被告胡小胡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开庭时恰正逢疫情,二审法院主动问询是否采用网络开庭的方式,为达到更好的庭审效果,还原案件事实,在核实两地防疫政策后,毅然坚持前往云南,对胡小胡的各项上诉理由进行有力回应,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办案律师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陆军指挥学院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劳动工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贺律师在执业以前曾在部队服役多年,培养了他独特的思维方式、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坦诚豁达的待人方式。贺律师致力于民事侵权、债务处理、刑民交叉、疑难民商事争端解决等专业领域,曾参与处理多起重大疑难诉讼和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贺律师擅长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特别在工程房产、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