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转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不该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4日下午,被告费某驾驶小轿车由青白江区清泉镇方向沿青白江区清泉大道向青白江区城厢镇方向行驶,当日14时55分行驶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大道某公交站处,与原告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致刘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出具事故证明书,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情况,被告超速行驶,没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原告避让不及,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查,费某驾驶的驾驶小轿车系朱某出让的报废车,该报废车系朱某从他人手中收购。后原告刘某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办案历程:
【霖澳律所】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潘红伊律师作为原告刘某的代理律师,他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无法取得合法的车辆合格证、行驶证以及相关年检手续,无论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对此都是明知的,因此其主观过错是明显的,作为受害人只要证明了肇事车辆系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转让人和受让人就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朱某不具备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擅自收购他人报废机动车,未经拆解又出卖给被告费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费某、朱某连带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八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