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借车无证驾驶,导致路人受伤......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14日23时,陈某将其小型轿车借给好友张某使用,张某没有驾照。张某驾驶沿温彭路由安德镇方向朝彭州市方向行驶至事故地时,与行人魏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行人魏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书,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情况。魏某无任何过错,张某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魏某经治疗终结,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因赔偿迟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魏某遂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陈彦律师代理了此案。
办案历程:
【霖澳律所】霖澳律师事务所陈彦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借用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主要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本案中陈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张某具有一定的过错,应酌情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魏某的损失。交强险之外的损失由被告陈某、张某按责任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