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小伙挤地铁,受他人言语刺激打伤对方,构成轻伤一级,恐面临“故意伤害罪”的刑罚,霖澳律师为其辩护,获取保及不起诉
案情概要
2021年6月24日,徐杰与朋友乘坐地铁时,因人多拥挤难免发生碰撞,引起一位素不相识的刘姓乘客的不满,一次次言语挑衅,徐杰忍无可忍,与刘某发生口角,双方争执到情绪激动之时大打出手,扭打之中,徐杰右拳击中刘某左侧面部,致其摔倒受伤。(后经鉴定,刘某左三踝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左眼出血,构成轻微伤。)
经工作人员劝阻,两人停止殴打,刘某因伤先行送往医院治疗,徐杰则等待配合接受警方调查。事后,他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得知自己可能面临被逮捕并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刚成年的徐杰犹如五雷轰顶,急忙告知了远在家乡的母亲。她听说此事后,也是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但不忘嘱咐徐杰一定要配合警方调查,积极认错,同时安抚徐杰她来联系律师。徐杰母亲前前后后咨询了不下10家律所,最终选择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罗思宇律师接受律所指派,担任了徐杰的辩护人。
罗律师接手案子后,第一时间向徐杰详细了解了整个案件情况。作为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罗律师认为,徐杰系被刘某言语挑衅才与之发生争执,主观上不具备恶意性,可以向检察院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不予批捕,据此提交了申请书。
罗思宇律师法律意见
1、犯罪嫌疑人徐杰此前无任何行政拘留或刑事犯罪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陈述了案情,系自首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次,徐杰是在对方连续的挑衅行为下做出的不理智行为,其没有犯罪的主观恶意性,其本身也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情,对犯罪嫌疑人徐杰不批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能够体现法律的正义。
2、犯罪嫌疑人徐杰所涉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主观恶意性,社会危害亦不大,其本人也明确表示不会逃避侦查。首先,该罪名虽然系暴力性犯罪,但是相比较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暴力犯罪分子,徐杰不存在主动的恶意性行为;其次,徐杰已认真知错改错,其家属也表示在能力范围内帮助其积极赔偿受害者,希望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徐杰刚工作,没有经济能力,其是单亲母亲带大,家庭情况确实困难,现阶段碍于经济能力无法补偿受害者,但是家属也表示会尽最大可能补偿。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徐杰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3、犯罪嫌疑人徐杰案发后积极悔过,其态度十分诚恳,在这段期间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他属于可挽救、可教育的人。这次的事件已经让他充分认识到了法律的威严和震慑,给他回归社会的希望,挽救的不仅仅是他,也是整个家庭。恳请给犯罪嫌疑人徐杰一个机会,让其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同时犯罪嫌疑人也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办案,遵守取保期间的相关规定。
犯罪嫌疑人徐杰涉嫌故意伤害罪,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的各项规定,徐杰的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杰即使认定存在犯罪行为,其情节也显著轻微,悔过态度好,对其继续羁押实在过于严厉,并且其回归社会不致有社会危险性。辩护人希望贵院能给徐杰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做出取保不予批捕的决定。
判决结果
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对徐杰采取取保候审。后续在罗律师的努力下,检察院解除了徐杰的取保候审措施,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徐杰得已回归正常生活。
办案心得
罗思宇律师:“该案件犯罪嫌疑人徐杰初入社会,不知人心险恶,受被害人刘某言语挑衅,才冲动做出不理智行为。年纪尚小的徐杰,如若因这一冲动行为被起诉判刑,对今后他的人生来说会是抹不掉的污点。好在案发后,当事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而后,经过我方与检察院多次沟通,最终成功争取到取保不予批捕及不起诉决定。”
霖小律有话说
《刑事诉讼法》第6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办案律师
罗思宇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合同纠纷团队、房产纠纷团队合伙人律师
毕业于四川警察学院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
同行评价:罗律师性格亲和友善,工作认真仔细,擅于直击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对细节进行深入挖掘,敢于对不公正的行为做法进行批判,信守诚信、务实,追求广义的公平、正义。在民商事纠纷中,罗律师具有扎实的专业法律功底,容易发现隐藏细节,利用优势证据和法律事实以及最高法的同类案例在法庭上说服法官,帮助当事人争取最优的解决方案。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