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明知无证还私自囤售烟酒赚差价,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非法经营罪面临严重刑罚,霖澳律师全力为其辩护,成功争取到缓刑
案情概要
2022年1月,陈欢因疫情影响,生活较为拮据,由此便盘算着若自己能以低折扣收购超市购物卡,购买大量香烟,再利用超市积分兑换酒类商品,继而可以将香烟及酒转售给其他个体商户,这样一来,自己将会收益颇丰。尽管知道自己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售卖烟草属于违法行为,但抱着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陈欢将想法付诸实践,陆续通过各大网络平台以9.2折左右的折扣开始大量收购某超市购物卡,并在多个市区超市分店利用购物卡购买了大量品牌香烟,后又利用获取的超市积分去兑换白酒,最后通过聊天群寻找买家,将香烟和酒销售给其他个体经营商户。不出意料,陈欢获利颇丰。尝到甜头的陈欢,已然被金钱蒙蔽了双眼,进一步加大了收购力度,囤积了很多品牌香烟和白酒。然而,就在陈欢幻想挣更多钱的时候,现实狠狠地给了他一拳。
2022年3月15日晚,陈欢被烟草专卖局查获,经鉴定其囤积的香烟及白酒价值高达22万元。事后,陈欢很快便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待公诉机关查明事实后,认为陈欢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家里人眼见陈欢会被判处刑罚,心急如焚,赶紧找到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律所擅长处理刑事案件的杨杰律师担任陈欢的辩护律师。之后,杨律师迅速会见了陈欢,及时了解整个案件情况后,向法院提交了其辩护意见。
杨杰律师答辩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陈欢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无社会危害性。理由如下:
1、被告人陈欢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系自首。其次,被告人陈欢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主动退缴所有违法所得,也足以说明被告人陈欢认罪、悔罪的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知道意见》第二点:“非暴力性犯罪,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被告人陈欢符合上述规定。此外,被告人陈欢具有坦白情节,依据案卷中陈欢的讯问笔录,对于犯罪行为的供述是高度一致的,且在公安机关讯问案情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同时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实,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详细供述,可以说陈欢的认罪是高度一致且全面的,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以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陈欢依法构成坦白。故被告人陈欢有自首、坦白情节和积极认罪、悔罪态度,应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2、被告人陈欢此前一向社会表现良好,根据其陈欢本人以及家属的陈述,被告人陈欢在此次犯罪行为前具有合法的工作,踏实努力挣钱,之所以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是因为当时迫于疫情的压力,没有经济收入来源,也是因为法律意识的淡泊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也即被告人陈欢系初犯、偶犯,且在此之前并无任何前科劣迹。
3、经多次沟通,被告人陈欢明确表示已深刻反省,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一条,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被告人陈欢可依法从宽处理。
4、被告人陈欢此次所涉罪名并非是暴力型犯罪,相比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暴力犯罪分子,被告人陈欢的行为不存在任何人身危险性,其自身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可见被告人陈欢主观恶性小,无社会危害性,取保候审期间也遵纪守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其次,被告人陈欢是一个比较单纯的青年,渴望有自己热爱的工作,对生活饱含热情和期望,事发后也让他充分认识到了法律的威严和震慑,请求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陈欢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被告人陈欢虽涉嫌犯罪,但是陈欢没有再犯危险性,宣告缓刑对社区没有不利影响,故请求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被告人陈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办案心得
杨杰律师:“本案中,被告人陈欢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好在我们提交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被告人才得已被判处缓刑,暂时避免入狱。在此也奉劝大家,非法经营不可为,没有相关资质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不要等到产生严重后果才追悔莫及。”
霖小律有话说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办案律师
杨杰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学学士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
同行评价:杨律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办案雷厉风行,秉持律师基本职业道德,始终坚持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杨律师作为一名党员律师,办案时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性格亲和友善,工作认真仔细,敢于仗义执言、不畏强权,在信守诚信、务实、公平、正义的同时,做一个带有温度的律师,办案水平获得了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注:案件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