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6 16:59:41 Click:
案情概要
杨树,43岁的中年木工师傅,2020年7月3日经人介绍被建材公司黄强招用入职。但工作仅十余天,杨树在工作时不慎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事后,应急管理局进行了详细调查,证实了杨树确实是在工作中受伤。杨树本以为有了“官方认证”,出院后公司会给予自己赔偿。但出乎意料的是,出院后,公司连上班都未通知杨树,更别谈赔偿了。无奈杨树只能自己找到公司协商赔偿,但公司非但不认可杨树所受伤害系工伤,甚至还不承认与杨树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杨树看到公司态度,内心凉了半截。束手无策之际,想到咨询律师,经过多番询问,最终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工伤事故案的王英律师接待了他。
听完杨树一番讲述,王律师知晓杨树虽未与建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临时用工,但工作期间受伤也系真实发生。对此,王律师为其分析到,尽管杨树属于临时用工,但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受伤就属于工伤,无可置疑。现建材公司不予承认与杨树存在劳动关系,首先,杨树要想认定工伤就需先仲裁与对方存在劳动关系,有了劳动关系,后面认定工伤、仲裁赔偿就会容易很多。杨树听完王律师一番专业分析,当即决定委托王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全权代理自己处理工伤赔偿事宜。
王律师接受委托后,四处搜集证据,提交至仲裁庭,尽管建材公司极力声称杨树系个人雇佣,并非公司员工,但经仲裁庭审查,最终支持我方法律意见,确定杨树与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之后,王律师拿着应急管理局出具的杨树上班受伤事实证明及劳动关系裁定,成功帮助杨树认定了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但建材公司对此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杨树的工伤认定。但经王律师充足准备,在庭审中全力以赴,法院最终仍采信了王律师意见,驳回了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后,王律师接着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确认杨树与建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和请求建材公司对杨树进行工伤赔偿。由于建材公司并未出庭,未做答辩,我方胜诉,仲裁庭依据我方提供的证据采信了杨树与建材公司于2021年3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此外,由于建材公司并未给杨树购买工伤保险,裁决由建材公司对杨树作出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及配套检查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172803.6元)。
办案心得
王英律师:“本案的关键是事实劳动关系,涉及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及赔偿问题。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而《劳动法》对两种劳动关系的保护是一致的,故无论是否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形成了《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同样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进而权益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杨树在建材公司作为木工工人,提供劳动,获取工资,故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确认无疑的。而杨树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符合法律规定的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受到伤害,故建材公司理应为其提供工伤待遇。在此也提醒在外工作的朋友,一定要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一定不要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霖小律有话说
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买工伤保险,怎么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办案律师
王英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工伤人损团队合伙人律师
执业经验8年
擅长领域: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
同行评价:王英律师为人真诚善良、乐观向上、爱好广泛;与当事人沟通融洽,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不怕辛苦,勇于挑战;擅于通过调解的方式高效快速的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