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被公司莫名指控旷工,恶意解除劳动合同,还不愿给付赔偿金,霖澳律师伸张正义,强力助当事人拿回应得赔偿
案情概要
2020年12月15日,李阳因优秀的业务能力,被某公司招聘入职,并担任副经理。本该负责华东、华中区域,上班地址位于上海的李阳,却在2021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告知需挂职到西南区域,意味着今后离开西南区域即是出差状态,需要上报出差申请单。而李阳工作性质恰是不可避免会经常出差,通常李阳都是月底补报出差申请单,每次都能得到上级同意并审批通过。于是,李阳便误以为这是公司惯例。但截止6月份,李阳补报出差申请单却审批显示不通过,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未按照出差管理制度要求事先在管理系统发起出差申请。李阳很疑惑,为何前几个月自己也是先出差,月底才上报出差申请单,且均得到审批通过,怎的单独6月份就违反了公司出差制度。甚至于2021年7月8日,公司向李阳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李阳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旷工(6月无出勤记录),劳动合同于7月8日解除,还额外标明该情形下,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阳看到公司态度,再回想自己6月份,不辞辛劳地在外奔波,开拓业务,并主动向上级汇报工作,现如今给这样一个理由就把自己辞退,还不给付赔偿金,是可忍孰不可忍。 于是,李阳决心找公司理论,至少公司应该作出经济赔偿,但被公司严词拒绝。面对强大的公司,自己却是孤身一人,李阳明白只能寻求律师协助,起诉至法院才能有成功的可能。于是,李阳找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委托擅长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王思思律师担任自己的诉讼代理人,把公司诉至法院,王思思律师接受委托。
李阳诉讼请求
1、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00元;
2、公司支付李阳2021年6月及2021年7月1日至8日工资共计63333元。
庭审现场
公司辩称
1、李阳即入职之初,就已知晓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员工均需打卡考勤,如需出差、外出等均应提前报批。而根据公司打卡显示,李阳自2021年6月1日起出勤打卡均为异常。虽李阳自述说先出差后补报出差是惯例,但李阳的上级领导均严格履行了公司考勤及出差制度,仅就李阳多次违规操作,不足以认定为惯例。其次,公司曾发文强调全体员工需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出差制度,且该文件并非新规,李阳该行为属于明知故犯。综上,李阳已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支付赔偿金。
2、李阳6月份期间,是否实际工作,其真实性存疑。李阳在6月份期间并未向其直属领导汇报工作,而是越级汇报,且其汇报内容真实性也存疑,故不能作为认定6月份实际工作的依据。再结合李阳的考勤记录,可以认定李阳6月份期间已构成旷工,公司不应支付其2021年6月1日至7月8日工资。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李阳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思思律师
1、被告以当事人2021年6月无出勤记录,属于旷工,严重违反被告考勤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根据被告的规章制度,员工出差确需通过系统申请出差。虽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出差,但被告之前不止一次同意当事人先出差后审批,且事后,被告也未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得再事后补报出差,因被告规章与实际操作模式存在偏差,才会让当事人误以为先出差后补报是被告惯例,进而后续才会按照惯例进行出差补报。其次,被告虽明确表示曾发文件强调员工需严格遵守出差考勤制度,但作为员工的当事人在未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加重其在办公系统检索文件进行学习的义务,被告该行为增加了员工知情权的繁琐性,明显不符合常理。再有,当事人按照上级领导安排开展了相关工作,被告不能据此否认李阳为其提供劳动的事实。最后,被告没有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程序便解除与当事人的劳动合同,系违法,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被告不予承认当事人在6月份仍在工作事实,该行为是对当事人劳动的无视,不尊重。当事人在6月份期间不辞辛苦地奔波开展业务,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来看,就可以认定当事人在6月份仍在为被告从事相关工作,而并非如被告所说,当事人未开展工作。其次,被告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写明,被告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1年7月8日,也即被告认可当事人在之前有提供劳动的事实,故被告应支付当事人从2021年6月1日至7月8日工资。综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经本院查实,原告专职开拓业务,有经常性出差的需求,之所以出差后补报也是基于对被告惯例的信赖,不应过于苛责。再有,原告也能提供证据充分证实自己提供劳动的事实,而被告仅以原告在2021年6月考勤异常、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系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告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又规定,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778元。其次,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6月期间原告确真实为被告提供劳动,结合被告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即被告也认可原告之前提供劳动事实,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至2021年7月8日,即共计61494.25元。
案件结果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778元及支付李阳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8日工资61494.25元。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王思思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法律虽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者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本案来说,被告公司仅凭当事人未按公司规定履行出差手续,无考勤记录,就认定当事人旷工,同时否认这期间当事人的工作事实,随意就解除与当事人的劳动合同,该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违法行为,故被告公司理应对当事人作出经济赔偿。在这里提醒大家,实践中,企业本就处于优势地位,即企业在解除员工劳动关系时,一定要慎重,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解除,不然,面临的将是高额的赔偿金。而作为劳动者,当自身权益被侵权的时候,也应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办案律师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学学士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财产侵权
同行评价:王思思律师从业至今,已办理了数百件案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财产侵权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较强的沟通与表达能力,以及突出的判断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王思思律师致力于成为一名专业过硬的优秀律师,用可靠的实力竭尽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