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农村户口遭遇交通事故,怎么获得城镇标准的赔偿?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日11时许,郝某驾驶的摩托车与无证驾驶胡某驾驶的小轿车在成都市双流区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郝某受伤,二车损坏。经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胡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郝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同时查明胡某系无证驾驶。经治疗后郝某到四川省某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但不构成伤残,后郝某起诉胡某要求胡某赔偿其先后花去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万余元。不知所措的胡某经朋友介绍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经我所张言娇律师仔细分析案情,详细拟定办案思路后,胡某认可了我所张言娇律师的专业素养并委托张言娇律师代理了此案。
办案历程:
【霖澳律所】霖澳律师事务所张言娇律师经查明郝某系大学毕业生,毕业前在成都市某科技公司工作,毕业后办理了户口回迁手续但直至事故发生仍未落户,此后郝某一直没有工作。张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郝某于2015年4月2日11时许因交通事故受伤,至今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有无经常居住地,其户籍所在地四川眉山市为其住所地。据此,对于郝某称其按城镇居民标准给予赔偿的主张依法不应认可。
案件结果:
法院结合案情,最终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判决被告胡某赔偿郝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万余元。同时霖澳律师事务所张言娇律师特别强调,实践中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会导致赔偿结果的巨大差别,因此,如何认定住所地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