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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祸诱发疾病导致死亡,怎么算?

发布时间:2018/02/02 17:19:55   Click: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日,白某(系成都某医院司机)驾驶专用客车沿成都市某道路行驶,因闯红灯与宋某驾驶的一辆小型客运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专用客车上的胡某当场死亡,其他3人受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白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四川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认为胡某的根本死因中35%是由该起交通事故导致脑部受到撞击,突发脑溢血死亡。霖澳律师事务所张言娇律师代理了此案。


办案历程:

【霖澳律所】霖澳律师事务所张言娇律师认为:本案中虽然受害人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在确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时不应考虑该损伤参与度。另外,受害人胡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损害结果虽有其自身疾病的因素,但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考虑损伤参与度,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全额赔偿。综上,保险公司应对胡某的全部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胡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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