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声带不适”在诊所治疗,不料过敏性休克死亡,诊所却拒不担责,霖澳律师助家属拿回应得赔偿近36万
案情概要
胡军因“声带不适”于2022年6月28日08:00左右独自到某中西医结合诊所就诊,诊所诊断“声带炎”,给予头孢皮试阴性后,静脉输入头孢曲松、莫西沙星注射液治疗;9:00左右,胡军诉输液后就难受不适;诊所给予肌注地塞米松注射液5mg,后继续给予0.9%氯化钠+地塞米松注射液10mg治疗,输液数分钟后,胡军症状明显加重,出现呼吸困难、口唇发绀,并逐渐出现意识丧失,诊所医生给予胸外心脏按压,并拨打120呼救。后经市中医院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其家属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胡军的死亡原因符合过敏性休克死亡。短短几小时,胡军与家属就阴阳相隔。其家属认为诊所在胡军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才会导致胡军过敏性休克死亡,要求诊所赔偿。但诊所坚决认为,在给胡军诊疗过程中,诊断明确,给予头孢输注前,已经进行皮试,且皮试阴性,再给予头孢曲松输液治疗,已经尽到审慎的诊疗义务,不存在过错,不予承担赔偿责任。面对诊所事不关己的态度,胡军妻子马芸找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擅长处理医疗纠纷案的吴志律师接待了她。
马芸见到吴志律师后,详细地把丈夫胡军的情况一一讲述,并提供了相关的病历资料,吴律师先是对其进行了安抚,待情绪稳定后,吴律师耐心为其分析到,诊所在胡军没有使用抗生素指征的情况下及在没有护士在岗期间,由医生擅自给予皮试并给予头孢曲松治疗的行为严重违反诊疗常规;胡军出现过敏性休克后诊所处置不当存在重大过错,该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诊所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芸听完吴律师一番专业分析后,主动委托吴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诉至法院。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诊所诊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诊所在胡军抢救过程中未尽到相关诊疗义务;2、诊所在对胡军存在过错的诊疗行为致使胡军丧失得到救治的机会,导致其死亡,系主要原因,建议参与度为:56%-66%。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由某中西医结合诊所赔偿家属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 359547.86 元。
办案心得
吴志律师:“本案看似诊所已经尽到一般的先皮试,然后根据皮试结果给药,貌似诊所并无过错,但是事实上,在专业人员的眼中,诊所在处理过敏性休克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足,正是由于这些不足致使患者胡军丧失得到救治的机会,最终导致其死亡,其过错系患者胡军死亡主要原因,且经鉴定机构鉴定,也认为其参与度为56%-66%。由本案可见,医疗损害责任的判断需要专业的医学知识,也需要专业的法律技能,执业具备上述两项技能,才能在医疗损害案件办理过程中给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让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法律文书
办案律师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医疗纠纷团队合伙人律师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
同行评价:吴律师取得了临床医师和执业律师两项从业资格,对人身伤害类、医疗事故类案件有深入研究,在医疗事故中的过错认定、责任归属等方面有独特的优势。从业至今,已协助办理了数百起案件,具有较强的判断力、逻辑分析能力,以及沟通与表达能力,吴律师致力于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案件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