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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女子花20万投资电影,本想一本万利,电影却迟迟不上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霖澳律师助其解除合同,拿回投资款及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3/06/01 15:00:11   Click:

随着近几年国产电影的快速发展,大众也乐意掏腰包走进电影院,以至于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部电影票房动则过亿轻则也是上千万,不少投资人就盯上了这个行业美好的“钱景”,幻想着能分一杯羹,却苦于没有门路。若这时,有人突然告诉你,只要你投资电影,便能收益颇丰,你会心动吗?本案当事人就心动了,结果十多万投资款差点打了水漂。


案情概要


投资电影赚大钱,程薇一直这样认为。某天,程薇偶然认识了某电影招商代理工作人员,两人交谈中说到电影投资,该代理见程薇兴趣十足,热情地向其介绍了A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拍摄的电影《变幻风云》,并表示该电影现已经拍摄完毕,且于不久前已送审,后续仅需等待上映即可,若是程薇对其投资,待电影上映后就能获得可观收益。程薇心有顾虑,但是又不想错过如此好的投资机会,于是,在与招商代理一番细致沟通了解后,当即选择与A公司签订《影视版权认购合作合同书》,约定:A公司作为电影的出品方,全权负责电影的项目工作,并负责维护程薇的权益及利益,程薇向A公司支付12.5万元后,即享有该项目净收益权比例0.05%。除不可抗力外,若合同签订后两年内影片无法在院线完成上映,A公司需返还程薇项目投资款并按程薇所投资金额年化8%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程薇当即向A公司转款12.5万。

此后,程薇一直等待影片上映,可转眼时间过去大半,影片却没有一点音讯,为此程薇多次联系A公司询问影片进展,但A公司始终未告知具体上映日期。待程薇冷静后,意识到会不会是被骗了,于是将A公司诉至法院。但开庭前两天,程薇猛地发现没有专业律师协助压根不行,遂四处咨询律师,多番筛选后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郑聪律师接待了她。听完程薇一番详细描述,及结合其提供的证据,郑律师分析到,程薇作为投资人知情权缺失,不排除A公司存在隐瞒细节、欺骗投资者的情况,为此可以A公司存在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但现今存在一个难点,即该案证据所能搜集证据少之甚少,仅有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及转款信息,此外全然不知。程薇听后,更加明白仅凭自身能力维权只会难上加难,遂当即委托郑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协助处理此案。郑律师接受委托后,因时间紧急,也是快马加鞭梳理案件证据,整理法律意见,提交至法院。后来,郑律师发现合同中电影两年内上映的约定在诉讼期间就会届满,为此,迅速转变诉讼策略,主张因A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合同。


程薇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程薇与A公司签订的《变幻风云影视版权认购合同书》;

2、判令A公司返还投资款12.5万;

3、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2.5万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8%的标准计算)。


庭审现场


A公司辩称

我司不同意程薇的诉讼请求。首先,我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其为电影《变幻风云》的第一出品人,享有该电影权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我司存在欺诈,亦无证据证明我司存在违约行为,影片至今未上映系因疫情原因,属于不可抗力,故我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程薇无权主张撤销或解除合同。其次,合同约定的上映时间为拟定时间,合同约定的是违约条款,并非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再有,电影《变幻风云》已制作完成且已经送审,不存在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程薇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获得电影收益,该合同目的与电影何时上映不具有紧密联系。最后,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程薇的诉求!

郑聪律师

A公司称电影《变幻风云》未能按期上映,是因疫情客观因素,其并不存在违约情形,对此我方不予认可。首先,当事人与A公司签订的《影视版权认购合作合同书》明确约定,除不可抗力外,若合同签订后两年内影片无法在院线完成上映,A公司需返还当事人项目投资款并按投资金额年化8%支付违约金,而截至今日,A公司仍旧表示电影《变幻风云》的送审流程尚未完成,电影尚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且明确表示电影无法在合同签订两年内上映。其次,A公司虽提出电影是因疫情原因影响才导致电影迟迟未能如期上映,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疫情不能成为本案电影未按期上映的免责事由。综上,A公司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当事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于法有据,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查明,原告程薇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而根据原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A公司确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如期上映电影,已然构成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确于法可依,本院给予支持。而对于被告以疫情为由反驳,本院认为,疫情是不可控因素,加上被告并无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对其反驳意见不予采纳。合同解除后,因双方约定违约金,故原告程薇要求被告A公司返还投资款12.5万并按照年化8%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1、确认原告程薇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影视版权认购合作合同书》于2023年3月20日解除;

2、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程薇投资款12.5万;

3、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程薇违约金(以12.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8%标准计算)。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郑聪律师:“双方一旦签订合同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跟约束,若是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隐瞒情形,作为合同相对方,则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合同可撤销,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当事人与A影视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表示电影不久后便会上映,可事实上却是,电影迟迟未上映,由此不排除A影视公司在合同签订时隐瞒了事实,因此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们当即主张该合同系可撤销合同。而后,诉讼期间又因合同约定2年期限已满,我们转而主张解除合同,最终在帮当事人成功解除合同,拿回投资款的同时还拿到了约定的违约金。投资诱惑大,往往红利满满的背后都均在巨大的风险,投资者一旦发现利益受损,应及早维权,及时止损。”



办案律师


郑聪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部部长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所获荣誉:2022年度优秀律师

评价:郑聪律师从业至今,直接或参与办理案件上百件。他做事认真严谨,重视细节,具有严密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追求精益求精、尽善尽美的工作境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郑律师专注用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敢于追求法律的公正,善于运用适当的方法争取公平。




注:案件中人名、公司名、电影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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