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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购买骑士保险的外卖员送餐途中遇车祸,保险公司称已过诉讼时效且无法核实保单,不予赔付,霖澳律师专业助力拿回超20万赔偿

发布时间:2023/06/01 15:24:55   Click:

案情概要


2018年12月8日,外卖员熊海送餐途中,不慎与韩风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熊海受伤,事后熊海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一直住院治疗,直至2020年10月15日才出院。出院后,因与韩风及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起纠纷,遂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擅长办理交通事故案的周裕青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将肇事司机韩风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周律师接受委托后,先是帮其伤情鉴定为八级,后续助其成功胜诉并拿回赔偿金近50万。周律师原以为此案已妥善终结,可怎想熊海再次找上她,讲述到,其事故前曾在上海A保险公司购买了骑士综合保险——保险期为2018年12月8日8时起至2018年12月8日24时止,保险期限内,包含驾驶非机动车、摩托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伤残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以及津贴,意外医疗以50000元为限,每日住院现金保障按实际留医日数乘以每日100元,但最高赔偿天数以10日为限,伤残等级比例则按照30%赔付,而事故发生时间恰巧在保险期内。

出院后,熊海曾联系过A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相关事宜,但因治疗尚未终结,遂未能上交所需材料进行保险理赔。后2022年再次联系时,熊海却被告知无法查询到保单,就算有也已过时限,无法办理理赔。熊海本想起诉至法院,可考虑到A保险公司在上海,来回差旅费无疑是一笔高昂费用,遂迟迟未能进一步维权。对此,周律师分析到,因熊海是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可以在成都起诉,以此节约差旅费。虽然解决了差旅费问题,但仍存在两个难点,第一、A保险公司称无法核实保单,即需举证证实保单真实存在;第二、A保险公司称诉讼时效早已期满,也需举证证实诉讼时效从未中断。熊海听到能在成都诉讼,果断选择大胆维权,再次委托周裕青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诉至法院。


熊海诉讼请求


1、判令A保险公司赔偿意外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01000元,包括医疗费50000元,住院津贴1000元,残疾赔偿金150000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A保险公司承担。


庭审现场


A保险公司

熊海起诉的保险合同对应的保单无法核实,即便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熊海案发时,并未及时报案,造成事故的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无法确定,再有事故发生为2018年12月8日,熊海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对我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熊海全部诉讼请求!

周裕青律师

1、针对A保险公司称无法核实保单的观点,我方不予认可。首先当事人住院时间长达677天,住院时间较长,但其出院后便及时联系被告A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并获得了完整的案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单,所以,A保险公司所述并不属实。

2、A保险公司称当事人并未及时报案,造成事故的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无法确定,对此我方持反对意见。首先,当事人有通过拨打“客服热线”以咨询问答的方式告知客服人员案涉保单号、当事人身份证号查询案涉事故,即真实而客观地证实了A保险公司系统记录了案涉事故,以此表明A保险公司已知晓该事故。其次,结合事故认定书、全套病历、伤残鉴定报告、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生效判决书,即能充分证明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等,而并非如A保险公司所述,无法确定情形。

3、对于A保险公司抗辩当事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我方亦不认可。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其计算,案涉保险事故虽发生在2018年12月,但2020年10月当事人就曾联系过A保险公司询问理赔所需材料,而A保险公司也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与A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其他基于交通事故涉及住院治疗的其他保险事故,故应当认定当事人于当日就案涉保险事故请求赔偿保险金。之后,2022年6月,当事人又再次向A保险公司主张了权利,并在其拒绝后,提起诉讼,故当事人并未超过诉讼时效,A保险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望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海向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骑士综合保险,案涉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故A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根据保单可知,意外伤残赔偿金约定保险金为500000元,而原告伤残等级为八级,结合相关赔付比例,被告A公司应对其支付150000元赔偿金,而对于原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住院现金保障均超出合同约定的限额,本院对意外医疗赔偿金、住院现金保障分别在50000元、100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对于A保险公司抗辩理由,结合原告律师的法律意见及相关证据佐证,A保险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A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向熊海支付意外残疾赔偿金150000元、意外医疗赔偿金50000元、住院现金保障金1000元。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周裕青律师:“本案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相关纠纷,当事人事故后住院时间较长,进而导致争议较多,即对方抗辩——无法核实保险合同保单及诉讼时效早已期满,当事人曾多次主张权利,但被拒绝,也曾想到维权,但因不懂具体的法律法规,一度认为诉讼就是要去被告所在地,而考虑外地维权费用过高,遂迟迟没能维权。后续好在及时咨询我们,经专业分析——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当事人才得以大胆维权。该案件也暴露出,生活中虽然很多人法律意识有所提高,对自身权益受损时也有了维权意识,但一些特殊情况还是需要咨询专业人士,以免一知半解导致错失维权机会。”


办案律师


周裕青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交通部部长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优秀合伙人

同行评价:周律师工作积极、认真,办案特别有耐心,坚持事前准备充分、事中全力执行、事后追踪总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立志做一个更好的专职律师。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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