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邻居帮工不慎高空坠落受伤,双方因赔偿问题纷纷起诉至法院,霖澳律师介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少赔超10万
案情概要
沈风为筹备女儿的婚礼,需要在院坝搭建架子、盖上遮阳布,因人手不够,找到邻居们帮忙,其中一位邻居李建称有事要忙无法到场,沈风也表示理解。可当大家忙得火热的时候,李建又独自来到沈风家帮忙干活,此时沈风一家都在屋内忙碌不知此事。就在李建与同村村民一同把铁制棚架搭好后,李建与另外三人上到铁架上准备挂遮阳布,突然,不知是谁把铁架绳子解开了,架子突然倾倒,李建从约3米的高处掉落,当场受伤。屋内的沈风一家闻声赶来,当即将李建送往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李建相继两次住院,均由沈风一家轮流安排人照顾,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伙食费也均由沈风支付。李建出院后,径直委托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十级。李建遂拿着这份鉴定意见找到沈风一家,要求其赔偿共计185126.33元。然沈风认为,李建住院期间自己一直有安排人照顾,还主动支付了所有医疗费、伙食费,已经是对李建帮忙自家事而受伤的诚意道歉了,况且李建受伤是因为别人解开绳子导致,自己做到这份儿上已经仁至义尽,不应再对其进行额外赔付,对此,双方协商未果。不久后,李建将沈风一家诉至法院,沈风收到法院传票后,认为既然李建要求自己对其赔偿,那对其垫付的医疗费应返还给自己,于是当即提起反诉,并于开庭前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郝月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李建诉讼请求
1、判令沈风一家连带赔偿李建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全部费用共计185126.33元;
2、由沈风一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沈风反诉请求
依法判令李建返还沈风预先支付的医疗费14302.77元、伙食及生活费6983元、护理费6500元以及残疾器具辅助费302元,共计28087.77元。
庭审现场
李建
我与沈风一家系邻居,因沈风为其女儿举办婚礼,我去给他们家帮忙搭建举办婚礼要用的铁制架子,架子搭建好后,在盖遮阳布时,架子却突然倾倒,导致我从高空坠落并致左足跟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出院后,我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鉴定意见:伤残等级为十级。对此,我找到沈风一家协商赔偿,可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郝月律师
1、希望贵院采纳我方庭前提交的重新鉴定申请。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用以鉴定的证据未经质证,遗漏部分鉴定材料,并且鉴定意见适用的《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试行)》在立案时已经废止,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请求贵院同意重新鉴定并选定鉴定机构。
2、当事人对于原告的受伤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自己存在明显过错并且遗漏了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主体。原告在拒绝当事人邀请帮忙后,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前往当事人处,当事人不存在对原告的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架子摇晃地特别厉害的情况下理应认知到存在危险,但是原告仍旧不管不顾自行上架,其对自己遭受的伤害具有明显过错,并且本案原告受伤的原因是由于案外第三人解掉了绳子。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解掉绳子的案外第三人才是本案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主体。
3、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当事人为原告垫付的相关费用。原告受伤被送医院治疗后,当事人才得知原告受伤情况,并且出于人道主义垫付了所有的医疗、生活、护理费用,现原告起诉至贵院,为减轻诉累,特申请在本案中将所有的损失一并处理。
4、原告主张部分费用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我方不存在过错,也不是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但是为了顺利地推进案件的审理,我方对相关赔偿项目答辩如下:(1)、残疾赔偿金我方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以重新鉴定结果为准;(2)、误工费标准过高,且其主张的误工时长过长,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综上,请求贵院同意重新鉴定、选定鉴定机构,并依法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对于原告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受益一方,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未尽到安全保障监督,则应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相应责任。而原告在提供帮工行为时,未能结合自身能力合理评估安全风险,亦未采取防范安全风险的相应措施,应对自己所受伤害承担一定责任。故本院认定被告需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故60%的责任,原告自身承担40%的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的残疾赔偿金,经本委核算,原告的赔偿金额合计为143349.40元,按赔偿比例,被告应承担86009.64元。而对于被告反诉让原告返还多余的医疗费用,本院认定被告预先为原告支付的费用为25595.77元,对其超过部分,原告应予返还,原告应当将其承担40%即10238.31元返还给被告。至于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86009.64元;
2、反诉被告李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反诉原告沈风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10238.31元;
3、驳回原告李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郝月律师:“本案系一起帮工受伤纠纷,邻居帮忙婚宴搭建引发受伤事故,当事人作为受益方便自愿承担了住院期间所有费用,后帮工方依据鉴定意见找我们当事人另行赔偿,双方就此争执不下。我们接到当事人委托后,详细整理了对当事人有利的材料与意见,并经我们在庭审上的积极争取,帮工方原本18万多的诉求,法院判决8万多,且需要退还我们当事人此前垫付的1万多费用。最终,我们不负所托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少赔。经此一案,我们也提醒大家,在生活中邻里之间相互帮忙是很常见的,不管是受益一方,还是无偿帮工一方,一定要加强安全风险防范意识,这既是对愿意帮忙的人的负责,也是避免把自己架在风险之上,防患未然始终好过事后补救。当然,如果事后产生纠纷无法解决,也要懂得寻求法律帮助,妥善处理邻里关系。”
办案律师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交通工伤、人损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同行评价:郝月律师性格率真、特立独行,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追求高效率,高质量。拥有较为丰富的劳动争议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解决经验,擅长谈判和调解,可以准确快速及时处理案件,让当事人无后顾之忧。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