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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损纠纷】员工上班途中受伤,公司企图用劳务合同逃避劳动关系之责,霖澳律师助当事人成功认定工伤,公司两审败诉提出调解,支付赔偿

发布时间:2023/08/11 13:51:19   Click:

案情概要 


员工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劳务公司以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工伤赔偿

邓昕系劳务公司一名电梯司机,后被劳务公司派至由A公司承包的工地工作。某天邓昕骑车上班途中不慎发生车祸,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事后交通警察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昕在此次事故中无责。邓昕出院后,找到公司要求工伤赔偿,却被公司以邓昕与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邓昕为此直接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谭淑律师接待了她。谭律师了解详细情况后,分析到,邓昕虽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该劳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劳动合同基本相同,两者仅是合同的标题有差异,并且根据邓昕所述,其入职后的工资皆是劳务公司发放,由此可知,劳务公司与邓昕之间系事实劳动关系无疑,而劳务公司之所以不想承认纯粹是想逃避工伤赔偿责任。邓昕听后,怒从心起,当即委托谭淑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协助处理此事。

霖澳律师助伤者认定工伤,劳务公司起诉要求撤销,被法院驳回

谭律师接受委托,迅速协助邓昕搜集有利证据,并帮助邓昕成功申请了工伤认定,哪知劳务公司收到邓昕工伤认定书后,表示不服,当即就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劳务公司与邓昕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与邓昕签订劳动合同的系A公司,因此,劳务公司与邓昕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对邓昕作出的工伤认定。面对劳务公司来势汹汹,谭律师临危不惧,一一对其进行反击,先是举示了由劳务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其内容明确载明邓昕系劳务公司员工,加上邓昕的银行流水明细,也进一步证实了劳务公司向邓昕发放工资的事实,再就是邓昕虽无劳务合同原件,但结合全部证据,可以肯定劳务公司确实与邓昕存在劳动关系,而邓昕系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应当认定工伤。最后,经法院查明,认为人社局对邓昕作出的工伤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据此驳回了劳务公司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劳务公司主动调解,当事人获赔9万元

可劳务公司仍旧不服,坚持上诉至二审法院,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未追加A公司为该案第三人;其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撤销人社局对邓昕作出的工伤决定。对此,谭律师再次反驳到,邓昕系在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发生事故,人社局对邓昕作出工伤决定,并无不当。而劳务公司不认可邓昕系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可劳务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邓昕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其应承担不利后果。至于原审法院未准予追加A公司为第三人,原审法院早已审查,此举也并无不妥。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谭律师法律意见,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劳务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之后,谭律师帮助邓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9级,接着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赔偿。劳务公司知晓工伤赔偿已是板上钉钉,遂主动提出调解,邓昕因急于用钱,也是很快答应了调解,最终由劳务公司向邓昕支付9万元工伤赔偿结束纠纷。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谭淑律师:“本案涉及一个法律问题——公司给员工签劳务合同,就能规避劳动关系责任吗?首先我们要知道判断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并不取决于合同名字叫什么,而是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实际履行当中的情况来判断,很多劳动者并不知道这一点,因此有些公司就故意和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但这也只能忽悠一下不懂的员工,在法律上并不能因此避免劳动关系的责任。本案劳务公司就是如此,以为能够蒙混过关,但没料到当事人会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最终企图用劳务合同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计划落空。借此案例,温馨提醒大家,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切莫被公司忽悠了,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维权更易成功。”



办案律师


谭淑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家事、工伤人损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

评价:谭淑律师执业以来,一直秉持诚信务实、精益求精的办案宗旨,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迄今为止已经办理众多各类案件,其中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工伤人损等领域,此外,她经验丰富、功底扎实、思辨敏捷、代理案件数量众多,办案过程中,始终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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