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损纠纷】工人受伤,包工头不承认实际施工人身份,甩锅给分包公司,霖澳律师用证据说话,分包公司仅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概要
A公司在B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了包工头韩飞,而徐杰系韩飞雇佣的一名工人。2016 年 10 月 4 日这天徐杰在施工过程中不慎重伤,在找包工头韩飞索赔无果后,转头直接找到A公司索要赔偿。A公司认为其与徐杰并不存在劳务关系,徐杰无权向其索赔,遂拒绝了徐杰的要求。没承想徐杰并没有放弃,而是在医治2年多待伤情稳定后,委托了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结论为徐杰的三处致残程度分别为九级、十级、十级,并于2022年5月将A公司、B公司诉至法院。A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为妥善处理此事,委托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曾贞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曾律师根据分析——案涉工程A公司分包给包工头韩飞仅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协议,需要收集证据证明A公司已将案涉项目分包给了包工头韩飞,且徐杰实际也是由包工头韩飞招聘、管理、发放工资——四处搜集证据,并追加了包工头韩飞作为共同被告,为庭审做足准备。
徐杰诉讼请求
诉请法院判处A公司、B公司、韩飞连带向徐杰赔偿627856.44元(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现场
徐杰
案涉项目工程系B公司分包给A公司,A公司又分包给包工头韩飞,而我正是该工程的工作人员,我受伤后发现B公司系违法分包给A公司、A公司又违法分包给包工头韩飞,故我拿到伤残结果后,依次找韩飞、A公司、B公司索要赔偿,可他们却均不愿赔偿,为此我只能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包工头韩飞
A公司称是我承包了该项目工程,对此我不认可。工程是A公司所承包的,我仅是A公司的组织人员,为A公司做事,提供管理,组织人员,更何况我与A公司之间并无承包合同,所以,我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分包关系,我也没有承包资质。
B公司
徐杰受伤与B公司无关,B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曾贞律师
1、A公司与徐杰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其从未雇佣徐杰从事任何工作,双方更不可能存在任何劳务或劳动关系,故徐杰无权要求被告A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劳务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A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雇佣过徐杰从事任何工作,也从未向其发放过任何工资,更从未为其购买过任何保险。其次,徐杰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与A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既无书面合同约定也无其他证据如电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报酬支付凭证、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可证实。因此,本案中,徐杰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徐杰则无权要求A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徐杰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已过且未提供有中止、中断、延长诉讼时效的事由,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徐杰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受伤时间截至其起诉之日已近六年,在此期间,其从未要求过A公司承担医疗费用、赔偿等,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徐杰受伤之日起,其便已知权利受到损害,应当及时主张自身的权益,且未提供有中止,中断,延长诉讼时效的事由,因此,请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3、本案徐杰的实际雇主为包工头韩飞,应由实际雇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徐杰提供的拟证明A公司为案涉项目的承包人的判决书可知,首先,该判决书涉及的项目A公司是分包给个人承包,并未实质对项目进行施工、管理等事宜。其次,本案中徐杰受伤所涉项目系韩飞通过他人引荐,并未挂靠A公司,而是由其个人独自管理、施工、招聘安排施工人员等,韩飞作为实际雇主应是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
4、徐杰自身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徐杰提供的证人证言可知,徐杰在操作中自身存在失误,首先挂钩没有挂好便施工,仅在车上碰一下焊管便掉了,其次,车辆的停放位置是斜坡,徐杰作为有资质的施工人员,经过了相关的安全培训,应当注意到施工过程中的危险,但其放任危险的情形的发生,未安全施工,导致事故发生,自身受伤,其自身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徐杰自身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徐杰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徐杰的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杰治疗耗费2年多时间,从其病情稳定之日起算,徐杰起诉时还未超过诉讼时效,而对于责任承担主体,徐杰作为专业人员,其疏于检查,具有一定的过错,而包工头韩飞负有安全保障管理责任,却未采取安全措施,疏于怠于履行安全保障管理责任,存在较大过错,由此,本院酌定包工头韩飞承担本案损失的60%,徐杰自行承担剩余部分损失。至于A公司,因其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韩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与韩飞承担连带责任,而B公司虽表面上仅是将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给A公司,但实际上却是将工程的施工整体部分都分包给了A公司,可A公司并不具备施工资质,由此,B公司也因同A公司、韩飞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本院核算,徐杰因事故所受损失共计为377725.49元(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故韩飞应向徐杰支付232635.29元(377725.49×60%+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结果
1、韩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杰支付232635.29元;
2、A公司、B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后续
B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办案心得
曾贞律师:“本案虽系人损纠纷,但也涉及违法分包问题,当事人A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包工头韩飞,可韩飞在雇佣的工人出事后因不愿赔偿竟不承认实际施工人身份,企图让A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们接受A公司委托后,全力搜集证据,并在庭审中积极举证,法院最终认定包工头韩飞系主要的责任主体,而A公司以及B公司均因违法分包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们在最大程度上帮助当事人A公司避免了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损失降到了最低。此外,还需提醒建设工程行业从业者,协议还需书面形式,口头约定虽在当时是省去了一定麻烦,但也同时加大了后续的维权难度,切勿因小失大。”
主办律师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十佳案例、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
同行评价:曾贞律师为人谦和,做事有始有终,总是坚持到最后一刻;处理案件很擅于从当事人角度出发,解析出案件的关键点;不管案件多复杂,她也会耐心为当事人解释,极力寻找有利证据,并用她真诚用心、认真负责的敬业态度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注:案件中人名、公司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