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当事人被两人打,用刀自保不慎致对方一人轻伤,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霖澳律师为其主张正当防卫,公安机关采纳撤案
案情概要
罗成经营一家小卖部,旁边是一家餐饮店。某天张三到餐饮店就餐,将车停放至罗成店门口,导致罗成无法正常经营,罗成遂告知张三将车挪走,可张三却不为所动,还一度认为罗成系没事找事,不惜对罗成恶语相向,甚至表示“叫几个人来收拾”罗成,当即便打电话叫了人。罗成见张三态度如此强硬且言语中带有威胁,便无奈回到店面以避免双方矛盾激化。奈何事情并未以罗成退出而结束,罗成回店不久,李四、王五两人便直接进入罗成店铺内,共同将罗成按倒在地并进行殴打,罗成被控制住无法还手,只能任由两人对其拳打脚踢,几分钟后,罗成趁李四起身去拿墙角的铁锹之际挣脱向屋内逃去,李四、王五紧追其后,追到房屋角落后,李四拿着铁锹对罗成进行击打,罗成见状下意识拿起身旁的水果刀自卫,由于当时情况紧急,水果刀将李四的手臂划伤。这时,李四、王五两人才停下动作,而此刻警方也赶至现场,将几人带回警局进行细致盘问审查。后续,因李四的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对罗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杨杰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罗成进行了沟通,在对案件有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后,杨律师认为本案中罗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遂梳理相关法律意见提交至公安机关。
杨杰律师辩护意见
1、案发时罗成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且对方的行为已经对罗成的生命及健康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案发时,李四、王五率先进入罗成的店铺内将其按倒在地进行殴打数分钟,此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虽罗成趁李四起身拿铁锹得以挣脱逃跑,但却又被两人逼到角落,此时非法侵害虽已暂时中断,但对方明显具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事实上,对方确实拿铁锹向罗成进行了击打,对方的不法侵害行为明显已经对罗成生命、健康权形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
2、罗成持水果刀是为了抵挡对方铁锹的攻击,是在危急情况发生时下意识的自保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和意图条件。案发时,罗成持水果刀挥向的是向其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李四,完全符合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对象条件。其次,罗成是被李四、王五暴力追击到水果刀附近,在李四持铁锹对其进行击打时,罗成为了让自己的人身免受不法侵害,下意识拿起身旁的水果刀进行抵挡,其初衷是为了自保,而非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3、本案不属于相互斗殴。案中,罗成在对方动手后,选择趁机逃跑,属于努力避免冲突,但李四、王五两人仍继续对罗成追击,在此情况下,罗成意外划伤对方,明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9项“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的规定。
4、罗成属于正当防卫,且不属于防卫过当。本案中,李四持铁锹对罗成进行击打,依据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赤手明显无法抵挡,罗成选择身边的水果刀进行抵抗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此外,罗成对李四造成的损伤程度目前仅被鉴定为轻伤二级,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综上,本案中罗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于正当防卫,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承担民事责任,更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恳请贵单位充分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公正处理办案。
案件结果
杨杰律师的法律意见被公安机关采纳,之后公安机关向罗成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
办案心得
杨杰律师:“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当事人因与张三产生纠纷,遭到李四、王五两人的殴打,为防止遭受更大的损害,当事人持水果刀对李四进行抵挡,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尽管当事人反击致李四轻伤,但并未对其造成重大损害,所以当事人的正当防卫也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总的来说,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不过当,理应不负刑事责任。我们将辩护意见提交至公安机关,待其审查后,采纳了我方意见,认定当事人构成正当防卫,随后出具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当事人终以无罪结束案件。”
霖小律有话说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办案律师
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