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员工不满工资发放找老板理论,先动手反受重伤,反击的老板被指控故意伤害罪难逃实刑,霖澳律师迎难而上,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
案情概要
刘强系A公司老板,某天与公司员工陈杰因工资发放问题起争执,逐渐口角之争升级为肢体冲突,陈杰率先动手殴打了刘强,刘强当即给予反击,场面瞬间上升至互殴,期间刘强挥拳打向陈杰左边头、面部,致陈杰左眼部受伤。后期经鉴定,陈杰外伤致左眼盲目5级属重伤二级,致残程度为八级。事后,刘强也到医院进行检查,完事后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后,认为刘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当即将刘强刑事拘留,后续对其执行逮捕,并将其移交至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家属得知该情况后,急忙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杨杰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杨律师接受委托,迅速展开了阅卷和会见,掌握情况后,杨律师认为,刘强重伤人已成事实,只能先全力赔偿被害人并争取对方谅解,而后才能帮其尽力争取缓刑。确定好方案,杨律师多番联系被害人陈杰,传达刘强的悔罪态度,并向陈杰积极做出赔偿,几次沟通下来,陈杰终于愿意谅解刘强,至此杨律师立即整理缓刑意见提交至检察院,检察院采纳杨律师缓刑意见,开庭后,杨律师再次梳理缓刑意见提交至法院。
杨杰律师法律意见
1、被告人刘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刘强对其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本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强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对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相关事实供认不讳,到案后也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被告人刘强的认罪也是高度一致且全面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刘强依法构成自首,属于犯罪较轻情形。其次,被告人刘强对其行为已感到非常后悔,而其作为家里主要劳动力,承载了家人所有的期望,若对其判刑坐牢则会令其及家人原本的努力都付诸东流,过于严厉的刑罚将不仅改写其人生,也会将其引向更危险的人生道路,且对其今后就业、家庭都有极大影响,对于社会也是非常不利的。再有,在此次羁押期间,被告人刘强已充分认识到了法律的威严和震慑,对其宽大处理,挽救的不仅是他个人,也是整个家庭,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2、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案发时,刘强本着协商处理工资的态度,但对方态度强硬,导致矛盾激发,而双方之所以陷入互殴,是因对方先行动手,对方对此也承认了,且两人互殴结束后,对方还一直用手掐着刘强的脖子长达十多分钟。虽被害人陈杰受伤较为严重,但其也系与被告人刘强互殴所致,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法发[2010]47号)》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存在被害人过错这一酌定量刑情节,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强酌定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刘强在法院开庭之前已经赔偿被害人32626.75元。嫌疑人刘强对被害人遭受的伤害及损失深感内疚,也充分认识到了自身行为错误的严重性,为表明对被害人的歉意以及对自身错误行为的反省,嫌疑人刘强已经就被害人遭受的合法损失进行赔偿,从本质上来说,本案被告人刘强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被告人刘强在此次犯罪中也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愿意积极改正并弥补自身犯下的错误,故请求人民法院能对其进行宽大处理。
综上,被告人刘强虽涉嫌犯罪,但是刘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存在过错、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故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作从轻、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杨杰律师缓刑意见获法院采纳,最终刘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办案心得
杨杰律师:“本案难度较大,被害人属于是重伤二级,且当事人还有犯罪前科,可以说争取缓刑很难,但面对当事人信任委托,不管案件多难,我们也会迎难而上,不放过任意一个可以争取缓刑的机会。我们对案子进行了详细地梳理,然后又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后,针对当事人的情形作出辩护策略,该案中当事人重伤对方已是事实,唯有积极向对方做出赔偿,尽可能获得对方谅解,才有争取缓刑的机会。最后经过我们从中调和磋商,成功为当事人获得对方谅解,加上当事人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等情节,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缓刑意见,当事人才得以免于牢狱之灾。此案警示我们,遇事别冲动,打架斗殴结果不外乎两种,赢了进监狱,输了进医院。”
办案律师
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