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被撞,法院判对方所属公司赔款,但执行困难,霖澳律师从诉讼、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和解,一路协助当事人拿回12万赔偿
案例简讯
某天夜幕降临,李辉莫名被王燕(A公司收银员)驾驶的客车撞击,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燕负事故全责,李辉无责。在李辉住院期间,A公司为其垫付3000元医疗费及600元生活费。李辉出院后,找到王燕协商赔偿,然王燕称案发时正在与A公司法人刘豪一起去存钱的路上,是职务行为,理应由A公司进行赔偿。可当李辉找到A公司索赔时,A公司却拒不承认王燕发生事故时系职务行为,并认为A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已向李辉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李辉见王燕与A公司互向推卸责任,均不愿赔偿,果断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张学军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将王燕及A公司诉至法院。张律师接受委托,迅速梳理证据,为后续庭审做足准备。庭审时,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法律意见,认定王燕的行为属于是职务行为,最终判决A公司向李辉赔偿212269.75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
诉讼完结,李辉本以为能顺利拿到钱,可A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判决,也没有说明缘由,为此张学军律师得知该情况后,协助李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奈何A公司账户没钱,强制执行也无济于事。后续,张律师查询到A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而刘豪不仅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还是股东,持股100%,若是刘豪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刘豪为被执行人。于是,张律师向法院提起申请,而法院审理后,刘豪也确实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于是法院裁定追加刘豪为被执行人,由此李辉顺利执行到22406.11元,可距离赔偿款还相差甚远。奈何追款之路何其漫长,李辉亦是精疲力竭,李辉觉得事情拖得越久结果可能越糟,无奈之下只能自愿放弃部分款项,并委托张律师协助从中调和,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刘豪再向李辉支付105000元,案件至此结束。
(注: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法律文书
办案律师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交通事故
同行评价:张律师从执业以来一直从事交通、工伤案件,有较为丰富的工伤、交通案件解决经验,办案认真,不急不躁,理性为当事人给出合理建议,从当事人角度出发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