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木材卖方被买方故意拖欠货款近64万,拿着欠条要不回钱,对方一直拿诉讼时效说事,霖澳律师全力助当事人拿回货款及利息
案情概要
李斌系木材供应商,而赵帅系包工头,2014年11月16日,李斌与赵帅签订了《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约定李斌为赵帅提供木材,结算以实际数量为准,付款方式为三个半月内付清所有货款,若赵帅不按约付款,则余款按三分计算月息。合同签订后,李斌按约为赵帅供应木材,可赵帅却在支付30万货款后,便一直找理由拖欠,直至2016年2月1日,在李斌的多番催讨下,赵帅才向李斌出具《欠条》,载明赵帅与其合伙人刘恺欠李斌木材款633770元,付款日期为2016年4月1日。2个月时间转瞬即逝,赵帅仍旧没有还款动静,为此李斌只得再次催讨,而赵帅为拖延时间,声称工程审计未完成,并要李斌放心,挣到钱了事情都会解决,且为打消李斌疑虑,还让李斌将《欠条》拍照发给他,方便他去找分包方追款以及进行后续诉讼。李斌基于信任,不再紧紧相逼。可这一忍再忍,几年时间就过去了,李斌每次询问都没有结果,甚至到后来赵帅也不装了,不仅不认可欠条真实性及金额,还直呼就算李斌起诉该《欠条》也早已过诉讼时效,起诉只会是徒劳。
李斌本对拿回钱还胸有成竹,但被赵帅这么一说,一下不知如何是好,于是在朋友介绍下,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的袁萍萍律师接待了他。袁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到,该案风险较大,李斌的送货单有丢失、不全和欠条金额比对不上的情况,对方也抓住这些漏洞,拒不认可欠条金额。再有,《欠条》是否过诉讼时效,还需进一步调查,若真过诉讼时效,就只能私力救济。李斌听后,很后悔轻信他人,但悔时晚矣,思虑一番后,不愿就此作罢,果断委托袁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诉至法院。袁律师见李斌决心起诉,建议将赵帅的合伙人刘恺一并作为被告,因其与赵帅共同在《欠条》上签字,应视为对债务的加入,则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斌表示同意。
李斌诉讼请求
赵帅向李斌支付剩余货款633770元及利息(以63377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庭审现场
赵帅
李斌的诉求无事实依据,我方对此不予认可。首先,李斌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欠条》约定的付款时间为2016年4月1日,无证据证明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李斌向我追诉过该笔债务,且我方也没有明确要支付该笔债务的意思表示。其次,我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的《欠条》,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欠条》中的货款金额与事实不符,我前后总共向李斌采购了60余万元的货物,而我已向李斌支付了40万货款(前期支付30万,后另行支付10万),剩余货款也仅有20余万元,虽然我在货款金额为633770元的《欠条》上签了字,但也不能否认我已支付40万元的事实。至于利息,我在签合同时并没有该款约定,属于是李斌擅自手写添加内容,对此我不知情也不认可,就算有,约定也过高,也应予以适当减少。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李斌全部诉讼请求。
刘恺
李斌从未就木材买卖与我有过磋商,而我更无购买木材的意思表示或行为,李斌也未向我出卖或交付过木材,且李斌诉称的购销合同并非与我签订,再有李斌提起诉讼时早已过诉讼时效,求法院依法判决!
袁萍萍律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当事人一直在催促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只是中途手机已更换,但仍能通过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承认并愿意支付剩余货款,且被告一还在聊天记录中主动问原告索要《欠条》照片,去向分包方主张工程款及用于诉讼中使用,并告诉当事人等工程款结算以后就即刻向当事人支付货款,由此可知被告已向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故被告称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
2、据当事人所述,被告出具《欠条》时的情景是当事人和朋友两人,而当时被告方人数约有七八人,按常识也知道,当时的情景当事人不可能胁迫被告。而《欠条》是二被告亲自出具并签名按手印的,是在双方均在场的情况并经核对而出具的,该《欠条》是被告出具的结算凭证,如果被告不认可剩余货款金额,被告不可能在《欠条》上面签字。虽然时间太久,当事人部分送货单已经丢失,但是通过合同、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被告出具的《欠条》可以相互佐证。再有,被告二与被告一系合伙关系,二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最后,被告以签字后又否认《欠条》的真实性等方式进行抗辩,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违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的抗辩不应当被支持。
3、据当事人所述,《建筑材料购销合同》上面有关“余款按三分计算月息”的约定虽然是当事人手写的,但是被告在上面按了手印,表明被告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被告愿意为其逾期付款行为承担约定的责任,故当事人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恳请贵院判决支持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认为,原告所述均有证据加以佐证,反观被告并未提供任何有力证据进行反驳,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于被告主张利息过高要求予以调整,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酌情认为双方利息按年利率10%为标准计算。而对于被告主张其向原告另行支付10万元,因其未举证证实上述事实真实存在,本院不予采纳。最后,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刘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所述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1、赵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斌支付货款633770元及逾期利息(以货款63377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为标准计算);
2、刘恺对赵帅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袁萍萍律师:“本案中,对方本以为其有意拖延时间,可在当事人起诉时提起诉讼时效抗辩,由此可以少还或赖账不还,但令其没想到的是,当事人没有被吓唬住,而是委托律师介入。我们接受委托后,通过梳理案件,发现案件存在较大风险,当事人送货单有丢失、不全,这无疑给对方钻漏洞机会,对方更加有理由不认可《欠条》货款金额,且还有诉讼时效问题。尽管案件难度较大,但通过抽丝剥茧,尽可能地收集证据,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我们成功助当事人胜诉,拿回货款及利息。生意生意,诚信为本,单靠道德上的自律,并不足以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还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合作过程中注意保留好双方往来交易的证据,一旦发现对方有失信行为,才能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维权。”
办案律师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顾问
同行评价:袁萍萍律师,不仅是执业律师,同时也是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这让她在擅长的合同纠纷、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顾问领域更加如鱼得水,优势明显。袁律师自执业以来,凭借深厚的法律实务操控能力及扎实专业的财会知识,为众多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并且凭借严谨负责、真诚高效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